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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毛纺厂不作价设备移作他用违规案
    发布时间:2007-01-22 11:13:00  来源:  浏览:2139次

            一、基本案情

            丰华毛纺厂为来料加工企业,成立于1997年1月。该厂原材料保税进口,主要进口原料有羊毛线、棉纱毛线、混纺毛线等。出口成品有羊毛衫、棉纱毛衫、混纺毛衫。没有国内购料,产成品100%出口。生产设备包括:照衫灯、电动打毛机、衣车、钮门车、电动打带车等,均于1997年至2000年间以以不作价设备的方式免税进口。

            当事人于1999年9月至2004年7月,由于进口的部分设备处于闲置状态,丰华毛纺厂在未经海关许可并办理海关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仍在监管期限内的免税进口生产设备照衫灯、电动打毛机等15台租借给经荣成针织厂(同是来料加工企业)。

            海关稽查部门于2006年2月开展稽查,查明了丰华毛纺厂上述出租事实。至海关稽查时,上述设备均已过监管期限,但仍处租借状态,并未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

            据丰华毛纺厂称,出租上述设备是为帮助荣成针织厂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自己的订单。荣成针织厂租用上述设备后,将其与自有设备混用。

            上述出借设备案值约人民币19万元,丰华毛纺厂获得租金人民币6万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以下简称>)第八十六第(十)项、>第五条的规定,海关认定当事人擅自出借设备的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因此决定对丰华毛纺厂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没收违法所得租金人民币6万元。

            三、点评

          1、关于行为认定。海关将丰华毛纺厂的上述行为认定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移作他用的行为是正确的。从上述对丰华毛纺厂出租设备给荣成针织厂事实的表述看,丰华毛纺厂出租设备没有经海关许可,没有办理海关许可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此类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是这样规定的: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对照这一规定,丰华毛纺厂上述行为的确构成了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移作他用的违法行为。

            2、关于本案的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对相关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是: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所涉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需要提交许可证件,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另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漏缴税款的,可以另处漏缴税款1倍以下罚款。上述设备不属于国家限制进口货物,同时当事人出借上述设备也不涉及漏缴税款,因而处罚应是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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