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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拱北海关查获成品油走私大案
    发布时间:2010-02-01 10:09:00  来源:  浏览:1754次

    拱北海关查获成品油走私大案
      
        近日,拱北海关在珠海市担杆海面查获一艘涉嫌走私的货船,缴获重油约150吨。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海关律师点评:

        1、 相关知识:重油,也称燃料油,是指原油经蒸馏而留下的黑色粘稠残余物,或它与较轻组分的掺合物,主要用作蒸汽锅炉及各种加热炉的燃料,或作为大型慢速柴油燃料及作为各种工业燃料。
        2、 关于罪名。关于罪名。该案所涉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应当交纳关税和其他应缴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依法应当缴纳的关税和其他应缴税款数额较大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3、 关于证据。此案要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有个关键点是如何证明该批货物是通关走私或绕关走私入境,以达到逃偷税款的目的。
        4、 关于偷逃税额及刑事责任。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逃偷税额作为量刑的依据。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个人偷逃税额五万元以上、单位偷逃税额25万元以上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5、 关于量罚。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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