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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货物中船舶滞期费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案
    发布时间:2010-03-08 11:25:00  来源:  浏览:2882次


        甲公司:国内进出口贸易公司,进口商



    公司:澳大利亚铁矿石供货商


    甲公司从公司进口铁矿石,贸易方式是FOB,双方约定:如果在启运港产生了滞期费,该费用由公司向船务公司支付。但甲公司与船务公司的运输合同中约定,滞期费由甲公司向船务公司支付。从20065月至200912月,共产生滞期费共500万美元,全部由公司向船务公司支付。200912月,海关通过核查企业,认为该500万美应当计入完税价格,计征关征及进口环节代征税。

     

        海关律师点评:

        该案的关键点是完税价格的定义及构成,以及对其的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条,“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本案甲公司与公司以FOB方式贸易,以及与船务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中约定由甲公司向船务公司支付滞期费,故此500万美元滞期费应计入完税价格。但是,我们注意到这一部分费用实际上并不是由甲公司来支付,而是由公司来支付。这意味着此笔费用并不属于甲公司的购货成本,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生在境外的相关费用,不应计入完税价格。

     

        律师提醒:


        如果甲公司与A公司及船务公司关于滞期费用有一个三方协议,那么滞期费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就清晰多了。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案发后,由专业律师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进行法律分析、收集相关证据,帮助或独立起草报告,以及与海关进行有理有据的交涉是非常关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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