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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外资企业进口货物商品归类争议稽查补税案
    发布时间:2010-03-16 16:07:00  来源:  浏览:2276次

    案情概要:

     

    某外商投资企业,主营电子监防系统。20063月至200812月期间,该企业从国外进口一个电子零件,向海关申报A税号,关税税率为2%20092月,海关对该企业进行专项稽查,扣押企业的购买合同、进货单等单证及涉案的样品。同年4月,海关稽查部门出具稽查报告认为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涉案商品应归入B税号,关税税率6%,将对企业追征三年税款。企业不服,为此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经过查阅企业相关的单证、样品、详查不同时期的海关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并对企业的经营业状况进行一定的调查,尤其是对企业几年来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梳理,发现以下事实:


    1、在查阅相关产品说明及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后,专业律师也是偏向于将产品归入B税号。由于商品归类是一个极复杂、技术含量非常高的海关业务,没有人可以保证自己的归类完全准确无误。因而,企业的这类归类错误含有客观因素。


    2、该企业将涉案电子产品归入A税号,海关审单中心曾提出过异议,但海关审单中心在审查企业的提供的资料、样品之后,也认同A税号。由此看来,对于商品归类,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违法行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二条,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企业应补征一年税款。


    在事实调查、法律探究的基础上,专业律师帮助企业撰写了海关稽查反馈报告,陈述自己并不存在违法行为。经审查核实,海关采纳企业意见,认为企业确实不存在违法行为。最终该稽查以补税一年结案。


     

    海关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海关申报、通关、审单、关税、归类、稽查、加贸备案与核销等业务环节的政策法规和操作规程,海关专业律师紧紧围绕这些海关法律政策和规程,凭着对海关法的深入理解为企业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


    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海关专业律师还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梳理,发现该企业的90%的产品都是出口的。该案进口的电子配件完全可以以加工贸易保税方式备案进口。由于企业对中国海关法律缺乏认识,以一般贸易的方式进口,既增加了不少经营成本,又存在一定的通关风险。在海关专业律师的建议下,企业申请了加工贸易业务,企业运营走上了新的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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