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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某走私淫秽物品光盘案定性分析
    发布时间:2011-03-07 14:35:00  来源:  浏览:7332次

     

    一、案情概况

     2009年初,被告人叶某受雇负责从香港走私进口的盗版光盘的接货工作。

    公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叶某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走私非淫秽光盘和淫秽光盘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淫秽物品罪,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最终认定为当事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一罪,并依此判处刑罚。



     


    二、海关律师点评



    本案辩护律师接手该案后,通过调查,发现以下问题:行为人有走私的主观故意,但对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定罪?被告人叶某不明知走私的一般货物中夹藏有特定的淫秽物品,是定走私普通货物罪一罪,还是定走私普通货物罪和走私淫秽物品罪两罪?



    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叶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淫秽物品罪,其理由主要有下:



    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及海关总署联合印发的《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本案被告人从事走私犯罪活动,虽然不明确走私的具体对象,但其主观具有走私的故意,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是被“蒙骗”而产生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其也应对特定特品的走私负刑事责任。



    但本案承办律师认为,叶某的行为仅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2002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第3条规定,“走私特定货物的犯罪,行为人除了具有走私的故意外,主观上还必须明知走私的对象是毒品、假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特定物品。”由此可见,走私淫秽物品罪除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之外,还要求行为人明知走私的对象是淫秽物品且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叶某对淫秽物品的这个客观事实没有认识,其主观上并不明知走私光盘中夹藏有淫秽光盘,更谈不上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这些已成为其行为不能成立走私淫秽物品罪的阻却事由,故指控该罪名不成立。



    法院最终基于以上的事实与根据将被告人叶某的行为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并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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