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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报知识产权状况走私犯罪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11-05-19 14:34:00  来源:  浏览:3095次

    伪报知识产权状况走私犯罪案例评析

     

        一、基本案情

        2009年8月,佛山某进出口公司受佛山某电器厂委托向海关申报出口某品牌电视机2000台,价值23.8万元人民币。该进出口公司因涉嫌侵犯权利人某家用电器总厂在海关总署备案商标专用权而被海关调查。该进出口公司向海关提出异议,指出:生产厂商是根据国外客户指定贴牌加工生产的,且该商标已由外国某公司在当地注册,因此该批被扣留的货物并没有侵权。

     

        海关认为,该家用电器总厂在海关总署备案的注册商标依法应受到保护,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有权排斥其他人擅自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佛山某电器厂、佛山某进出口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而生产、出口该品牌电视机,已经侵犯了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因当事人没有主观故意,所以不构成走私犯罪,海关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没收了该批货物。

     

        二、海关律师评析

        1、伪报知识产权状况走私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伪报知识产权状况走私犯罪是指当事人在进出口环节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伪报、瞒报等方式将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的货物、物品申报为正品的犯罪行为。伪报知识产权进出口假冒货物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海关法规,逃避了海关监管而故意实施伪报行为进出口假冒货物 ,且情节严重。因疏忽大意未申报、申报不实的,都不能认定为犯罪。本案中,行为人受外商委托贴牌加工生产产品并出口并没有侵权的故意,亦没有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因此不能认定为走私行为。

     

        2、伪报知识产权走私犯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界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们商标注册权的商品,数额较大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进出口货物是侵权货物,通关时没有申报其知识产权状况,但未采取伪报等手段逃避海关监管,其进出口假冒货物超过法定数额的,行为人则构成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假冒货物,在通关时采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等手段伪报、瞒报知识产权状况,进出口货物数额较大的,则行为人构成走私罪和侵犯知识产权罪两个罪,根据刑法牵连犯“从一重处断”原则进行处罚。

     

        3、伪报知识产权走私犯罪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我国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因此,侵犯商标权的货物在我国禁止进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走私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之外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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