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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7号 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发布时间:2004-07-30 10:21:35  来源:  浏览:2119次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7号 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根据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的反倾销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对外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38号公告,见附件1)。现就海关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48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税则号列2825.1010,海关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所列的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反倾销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水合肼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水合肼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美国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但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等证据也无法确定生产厂商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比率征收保证金。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水合肼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执行。
    四、对于伪报原产国或伪造进口水合肼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六、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如果出现与实施临时反倾销产品类似的进口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产品时,有关企业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38号公告(略)
    附件2
    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海关总署
    2004
    730


    附件2
    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水合肼)

    原产国

    厂商名称

    征收比率

    日本

    所有日本公司

    108%

    韩国

    KOC株式会社

    28%

    KOC Co., Ltd.

    其他韩国公司

    35%

    美国

    所有美国公司

    184%

    法国

    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

    118%

    (ATOFINA S.A.)

    其他法国公司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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