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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25号]
    发布时间:2005-06-15 14:24:24  来源:  浏览:2133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25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根据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的反倾销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对外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32号,详见附件1)。现就海关实施上述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6月16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税则号列:2932.9910),海关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反倾销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表(详见附件2)所列的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现金保证金。
    反倾销现金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现金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呋喃酚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欧盟或美国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呋喃酚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欧盟或美国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现金保证金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欧盟或美国,但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等证据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现金保证金比率征收保证金。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呋喃酚如何征收反倾销现金保证金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伪报原产国或伪造进口呋喃酚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现金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六、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如果出现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类似的进口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产品时,有关企业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32号


    附件2    反倾销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海关总署
                                                                    2005年6月15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5年第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4年8月12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裁决定
    商务部初裁决定,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存在倾销,中国国内呋喃酚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5年6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呋喃酚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本案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4年版)中的税则号列为2932.9910。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产品名称:呋喃酚(或称7-羟基苯并呋喃)
    英文名称:Benzofuranol,7-Hydroxy或Furan phenol
    产品种类:有机杂环化合物
    产品规格:一般为呋喃酚主含量≥98%,水分≤0.1%,但是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呋喃酚含量和水分会有所不同。
    分子式:C10H12O2
    化学结构式:(略)
    物理化学特征:呋喃酚一般为无色或淡黄色或淡红色透明油状粘稠液体。分子量为164,沸点133.6℃/2665.8Pa、104℃/533.2Pa,密度d4201.103g/cm3,d4251.0988g/cm3。常温下易溶于苯、甲苯、甲醇、乙醇、三氯甲烷等有机溶剂,微溶于水,但溶于强碱溶液。一般情况下较稳定,但长期暴露于空气中则被氧化。
    主要用途:可作为合成农药克百威、丁硫克百威、丙硫克百威、呋线威等产品的中间体,同时可作为医药中间体。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一)美国公司
    1.美国FMC公司74.6%
    2.其他美国公司113.2%
    (二)日本公司113.2%
    (三)欧盟公司113.2%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05年6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呋喃酚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商务部
    2005年6月16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
    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
    进口呋喃酚反倾销调查的
    初裁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8月12日发布第4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4年6月16日,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呋喃酚产业向商务部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
    商务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国内呋喃酚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8月12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立案通知
    2004年8月4日,商务部向涉案的日本、美国驻华大使馆和欧盟委员会驻中国代表团正式通报了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2004年8月12日,商务部主管调查官员约见了日本、美国驻华大使馆和欧盟委员会驻中国代表团代表,向其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所在国家和地区内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商务部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的申请人。
    2.登记应诉
    根据立案公告的要求,上述国家和地区生产商和出口商应在本案立案公告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申请参加应诉。截至应诉登记截止日,日本农药株式会社、鲍利葛意大利有限公司、美国FMC公司等3家国外生产商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其中日本农药株式会社、鲍利葛意大利有限公司登记应诉后没有递交答卷。
    3.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4年9月13日,商务部向所有应诉企业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美国FMC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商务部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商务部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商务部收到美国FMC公司一家公司的答卷。2005年2月6日,商务部针对FMC公司已提交答卷仍需补充的部分发放了补充问卷,该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问卷的答卷。商务部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审查并在初裁决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4.听取各利害关系方意见,召开下游企业陈述会
    2004年9月1日,商务部接待了来访的日本农药株式会社的代表,听取了有关意见陈述。
    2004年9月8日,商务部接收了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递交的《关于三菱化学株式会社对日本农药株式会社的生物化学品营业转让的说明》。
    2004年12月8日,商务部接收了本案下游企业太仓鲍利葛化工有限公司递交的《关于呋喃酚反倾销案下游产业需向商务部陈述的主要问题》。
    2005年1月31日、2005年2月1日,商务部分别接收了本案下游企业太仓鲍利葛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递交的《关于召开呋喃酚反倾销案下游企业陈述会的申请》,并于2005年3月15日召开了下游企业陈述会,听取有关意见的陈述。
    商务部在初裁决定中对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依法给予了考虑,初裁后,商务部将继续进行调查,听取各利害关系方意见。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调查
    1.应诉登记
    2004年8月12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参加呋喃酚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04〕165号)。在规定的应诉期限内,美国FMC公司、日本农药株式会社等两家国外(地区)生产者企业向商务部递交了应诉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商务部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应诉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4年10月15日,商务部成立了呋喃酚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案件的具体调查工作。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4年9月2日,商务部向已知的所有中国国内生产者、国内进口商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内,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递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递交了《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美国FMC公司在规定的延期期限内递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4.召开申请人陈述会
    2004年10月22日,商务部召开了本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5.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接收书面材料。
    2004年9月1日,商务部接待了来访的日本农药株式会社的代表,听取了有关意见陈述。
    2004年9月8日,商务部接收了日本农药株式会社递交的《关于呋喃酚反倾销调查案件申请人资格的异议书》;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递交的《关于三菱化学株式会社对日本农药株式会社的生物化学品营业转让的说明》。
    6.实地核查
    2004年11月和2005年1月,商务部对申请企业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及支持企业江苏神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
    商务部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商务部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本案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
    产品名称:呋喃酚(或称7-羟基苯并呋喃)
    英文名称:Benzofuranol,7-Hydroxy或Furan phenol
    产品种类:有机杂环化合物
    产品规格:一般为呋喃酚主含量≥98%,水分≤0.1%,但是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呋喃酚含量和水分会有所不同。
    分子式:C10H12O2
    化学结构式:(略)
    物理化学特征:呋喃酚一般为无色或淡黄色或淡红色透明油状粘稠液体。分子量为164,沸点133.6℃/2665.8Pa、104℃/533.2Pa,密度d4201.103g/cm3,d4251.0988g/cm3。常温下易溶于苯、甲苯、甲醇、乙醇、三氯甲烷等有机溶剂,微溶于水,但溶于强碱溶液。一般情况下较稳定,但长期暴露于空气中则被氧化。
    主要用途:可作为合成农药克百威、丁硫克百威、丙硫克百威、呋线威等产品的中间体,同时可作为医药中间体。
    三、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商务部对中国国内生产的呋喃酚与被调查产品的相同或相似性进行了调查,证据显示:
    1.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生产的呋喃酚产品的物理特性和技术性能相同或相似。两者在分子式、化学结构式和分子量等基本物化指标上没有区别。
    2.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生产的呋喃酚产品在包装方式上基本相同,通常采用铁桶包装。
    3.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生产的呋喃酚产品在用途方面基本相同。主要可作为合成农药克百威、丁硫克百威、丙硫克百威、呋线威等产品的中间体,同时可作为医药中间体。
    4.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生产的呋喃酚产品在制造过程和生产工艺上基本相同或相似。目前世界上呋喃酚的生产工艺主要有两种形式:即邻苯二酚工艺路线和环已酮工艺线路。欧盟、美国和国内产业采用的生产工艺相同,日本生产工艺与国内产业采用的生产工艺虽有所区别,但其最终产品为呋喃酚,产品的物理特征、技术指标和最终用途基本相同,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竞争并可相互替代。
    5.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生产的呋喃酚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基本相同,主要原料为邻苯二酚、甲代烯丙基氯。虽然日本生产呋喃酚所使用的主要原料为环已酮,但其最终产品为呋喃酚,产品的物理特征、技术指标和最终用途基本相同,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竞争并可相互替代。
    6.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生产的呋喃酚产品在销售渠道、销售市场区域、客户群体等方面上是相同或相似的。两者均主要通过直销或代理的方式在中国市场进行销售,客户群体主要为克百威、丁硫克百威等农药产品的生产企业。
    综上所述,国内生产的呋喃酚的产品在物理特性、化学性能、生产设备和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与被调查产品具有可比性,二者属于同类产品。
    (二)中国国内产业的认定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呋喃酚生产者共2家,其中1家为本案申请企业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另1家为支持本次调查申请的企业江苏神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商务部对申请企业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调查时发现,该企业母公司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调查期内从被调查国日本和意大利进口过呋喃酚产品。本案被诉方日本农药株式会社提出,由于申请企业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其母公司存在关联交易,应将申请企业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对此,商务部作了进一步调查和分析。商务部注意到以下事实:
    第一,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为中国的独立法人企业,从未进口过被调查产品,不是被调查产品的进口经营者,也没有参与被调查产品的倾销行为。
    第二,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进口被调查产品,全部直接用于本企业生产下游产品,从未再转售营利。进口被调查产品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其生产下游产品的需要,并非是谋求从不公平贸易行为中获得利益。同时,该公司在提交给商务部的问卷中明确表示,支持本次反倾销调查。
    第三,虽然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同进口商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关联方,但是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财务状况显示,这种关联关系并未使其避免被调查进口产品倾销的影响。
    第四,在调查期内,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呋喃酚产量占中国呋喃酚总产量的绝大部分,该企业的利益完全来自呋喃酚产品的生产经营,而不是经营进口被调查产品。该企业的状况体现了中国呋喃酚产业的客观情况。
    因此,商务部在对中国呋喃酚产业进行评估时,决定不将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
    商务部对江苏神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调查时发现,该企业于2003年12月被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企业名称已被依法注销,目前处于企业破产清算阶段。由于原企业人员变动、财务资料被依法封存等原因,江苏神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向商务部提交《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并且向商务部明确表示,无法按照商务部的要求提供本企业在调查期内生产经营情况的完整、准确的证据材料。
    商务部对中国国内2家呋喃酚生产企业进行调查后认定,由于申请企业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呋喃酚产量,在2001年、2002年、2003年和2004年1-3月均占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同时,商务部无法获得江苏神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调查期内必要的证据材料。根据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认定,申请企业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相关数据可以代表中国呋喃酚产业的情况。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商务部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倾销幅度作出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美国公司
    FMC公司(FMC Corporation)
    1.正常价值
    商务部审查了该公司的答卷,该公司汇报没有国内销售且出口到第三国的销售存在特殊的价格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商务部暂决定依据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确定的结构价格来确定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
    商务部对该公司答卷及其补充问卷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
    关于生产成本,该公司主张,调查期内个别月份由于原材料供应不足,生产故障等原因,导致生产极不正常,生产成本极高。因此,请求商务部排除上述非正常月份的生产成本,以合理的生产成本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依据。经审查,商务部认为,该公司计算上述生产成本的方法不合理,且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在初裁决定中,商务部暂不接受公司调整主张,以该公司实际发生的调查期加权平均生产成本作为确定结构价格的基础。
    关于合理费用,公司根据标准成本中的利润比分摊出了出口到中国及其出口到第三国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的费用,并主张用此作为确定结构价格的基础。经审查,商务部认为,该公司费用分摊方法不合理,分摊出来的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的费用也不能作为确定结构价格的合理费用。因此,在初裁决定中,商务部暂不接受公司主张,以该公司汇报的部门收入与费用为基础重新确定了该公司合理费用。
    关于利润的确定,由于该公司没有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实际数据,在初裁决定中,商务部在合理的基础上确定了该公司的利润率,并以此作为确定结构价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商务部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对中国的出口销售一部分是由公司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一部分由公司通过最终用户指定的非关联进口商进行,一部分由公司通过位于中国的关联进口商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商务部暂分别依据以下价格来确定出口价格:
    (1)对于公司直接出口给中国非关联最终客户的交易,依据该公司直接出口的价格。
    (2)对于公司通过非关联进口商进行的销售,依据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进口商的价格。
    (3)对于公司通过关联进口商进行的销售,依据其关联进口商转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的价格。
    3.调整项目
    商务部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商务部暂决定依据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确定的结构价格来确定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通过关联公司转售时发生的进口海关关税、销售利润及其他间接费用,该公司在答卷中没有主张调整。经审查,商务部认为,关联公司转售所发生关税、利润及其他间接费用应当进行调整,因此,在初裁决定中,商务部暂不接受该公司主张。
    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报告的其他调整项目,商务部认为暂可接受,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二)价格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商务部在应诉公司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地区)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商务部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对于日本、欧盟和美国未应诉或应诉后未提交答卷的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三)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美国公司
    1.美国FMC公司74.6%
    2.其他美国公司113.2%
    日本公司113.2%
    欧盟公司113.2%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累积评估的适当性
    调查证据显示,来自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和被诉倾销幅度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且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在物理和化学特性、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的竞争条件基本相同。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认为,对来自上述国家(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二)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及所占国内市场份额
    1.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2001年从日本、欧盟和美国进口的呋喃酚产品数量为1274.46吨,2002年为1391.02吨,比2001年增长9.15%;2003年从上述被调查三国(地区)进口量急剧增加,达到1956.14吨,比2002年增长40.63%;2004年1-3月继续保持增长势头,进口量为732.66吨,比上年同期增长26.93%。
    2.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国内市场所占的份额
    调查期内,虽然国内呋喃酚表观消费量增长较快,但由于日本、欧盟和美国向中国市场出口呋喃酚数量快速增长,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呋喃酚市场的占有率始终维持在较高水平,市场份额由2001年的62.43%上升至2004年1-3月的84.21%,呈现出逐年快速增长的趋势。
    (三)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及其对国内国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1.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调查期内,日本、欧盟和美国呋喃酚产品对中国市场的出口价格持续下降。2001年日本、美国和欧盟出口到中国的呋喃酚产品的平均价格(含关税)为8892.04美元/吨;2002年下降至7569.62美元/吨,比2001年每吨下降了1322.42美元,降幅为14.87%;2003年继续下降至7406.91美元/吨,比2002年每吨下降了162.71美元,降幅为2.15%;2004年1-3月比上年同期又下降了1.09%,价格降至7406.45美元/吨。另有证据显示,在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国内市场上的平均销售价格始终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
    2.国内同类产品价格
    由于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较大,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价格的不断下降,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明显的抑制作用。国内产业生产的呋喃酚产品价格不仅没有随着市场需求的增加而上升,反而受被调查产品的影响呈逐年下降趋势。其中:2002年比2001年下降8.95%;2003年比2002年下降7.08%;2004年1-3月比2003年同期下降1.56%。
    上述证据表明,调查期内,由于被调查产品价格下降,且始终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明显的抑制作用,导致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在调查期内总体呈现下降趋势。
    (四)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
    商务部对影响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主要证据事实如下:
    1.产能
    调查期内,虽然国内呋喃酚市场需求持续增长,但国内产业的生产能力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增长,各年度均为1500吨。
    2.产量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呋喃酚产量不仅没有随着国内呋喃酚市场需求的持续增长而相应地增长,反而出现了总体下降的趋势。2001年至2003年,产量年均下降12.94%,其中:仅2002年比2001年产量略增加4.76%;2003年比2002年大幅下降27.65%;2004年1-3月比上年同期又下降了11.96%。
    3.开工率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产能不仅未能增长,而且已有的生产能力也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生产设备严重闲置,开工率处于很低水平,各年度的开工率均不足50%。其中:2001年为47.35%;2002年为49.60%;2003年为35.89%;2004年1-3月为43.20%。
    4.销售量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量年均下降8.99%。其中,2002年和2004年1-3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量比上年同期有所增长,分别增长了15.02%和44.60%;2003年比2002年销售量下降了27.99%。由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在调查期各年度内均不足50%,处于较低水平,国内同类产品的产量受到了严重抑制,销售数量的增长也相应受到严重压制。
    5.市场份额
    在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始终处于较低水平。2002年比2001年上升1.99个百分点;2003年比2002年下降12.99个百分点;2004年1-3月比上年同期上升2.13个百分点。
    6.销售收入
    调查期内,由于国内产业的产量和销售量总体均呈现下降趋势,特别是国内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持续下降,使国内产业呋喃酚销售收入总体呈下降趋势,销售收入年均下降16.29%。其中:2002年和2004年1-3月比上年同期有所上升,分别上升4.72%和42.34%,但上升幅度均小于同期销售数量的增长幅度;2003年比2002年大幅下降33.09%,下降幅度大于同期销售数量的下降幅度。
    7.税前利润
    调查期内,由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销售量、销售价格、销售收入均总体呈现下降趋势。税前利润在调查期内各年度均为负数,年均下降48.7%。国内产业的盈利能力未能提高,调查期内各年度均处于严重亏损状态。2002年和2004年1-3月税前利润比上年同期均大幅下降,分别下降211.86%和132.29%;2003年比2002年减亏91.56%,但仍处于亏损状态。
    8.投资收益率
    调查期内,由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受到严重抑制,税前利润均为负数,国内产业处于严重亏损状态,导致国内产业呋喃酚产品投资收益率在调查期内各年度均为负,巨额投资无法收回。2002年和2004年1-3月比上年同期分别下降1.29个百分点和1.68个百分点;2003年比2002年上升1.73个百分点。
    9.就业人数
    调查期内,国内呋喃酚产业为了减少人员成本支出,改善不良的财务状况,被迫减少就业人数,同时,生产工艺的不断改进也相应减少了管理部门的岗位。调查期内,就业人数年均下降17.52%。2002年比2001年下降12.33%;2003年比2002年下降22.40%;2004年1-3月比上年同期下降19.43%。
    10.劳动生产率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及就业人数总体均呈下降趋势,因此,劳动生产率总体变化不大,年均增长5.56%,但国内产业的劳动生产率仍处于较低水平。2002年和2004年1-3月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19.75%和9.52%;2003年比2002年下降6.96%。
    11.人均工资
    调查期内,由于国内产业劳动生产率有所提高,职工年均工资水平也有一定程度的增长,年均增长16.22%,但工资水平仍处于较低水平。2002年和2003年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12.91%和25.02%;2004年1-3月比上年同期下降31.23%。
    12.期末库存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呋喃酚产量总体呈下降趋势,尤其是2003年和2004年1-3月产量下降幅度较大。国内产业为了维持一定的市场份额和公司的运转,只能在降低销售价格的基础上进行同类产品的销售。这使得国内产业期末库存总体上呈现下降趋势,年均降幅为20.94%。2002年比2001年下降23.08%;2003年比2002年下降18.75%;2004年1-3月比上年同期下降57.06%。
    13.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各项财务指标呈现恶化趋势,生产和销售受到抑制,亏损严重,企业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及运营能力不断下降,导致企业信用等级降低,筹措资金困难;企业扩大生产能力的计划无法实施,投资能力下降。
    14.现金流量
    调查期内,由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持续下降,销售收入不断减少,调查期内各年度均严重亏损,导致企业资金回笼变缓,库存产品难以变现,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现金净流量大大减少。2002年现金净流量比2001年下降23.36%;特别是2004年1-3月比上年同期下降170.54%;现金流量净额出现现金净流出。2003年现金净流量比2002年上升325.82%,主要原因是当年国内产业生产同类产品的大部分原材料是赊购而来,未支付赊购物品占用资金的利息费用,从而减少了当年现金流出量。
    上述证据表明,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在国内同类产品市场需求呈增长趋势的情况下,生产能力未能相应地增加,生产扩建计划被迫搁置,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产量和销售受到巨大抑制并总体呈下降趋势;销售价格持续下滑,销售收入、税前利润大幅下降,亏损严重;投资收益、就业情况等指标不断恶化,开工率和市场份额处于极低水平,产业成长受到明显抑制。
    因此,商务部认定,中国国内呋喃酚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六、因果关系
    (一)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证据显示,调查期内,从日本、欧盟和美国进口的呋喃酚数量占中国同类产品各年度总进口数量的99.99%以上,且该进口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占中国呋喃酚市场份额也大幅增长,从2001年的62.43%逐年增长至2004年1-3月的84.21%,增长了22个百分点。与此同时,日本、欧盟和美国不断降低出口到中国市场的呋喃酚产品价格,被调查产品的价格在调查期内始终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其平均进口价格(含关税)从2001年的8892.04美元/吨逐年下降至2004年1-3月的7406.45美元/吨,每吨降幅达到1485.59美元。
    由于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和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很大,其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有很强的影响力。进口被调查产品价格的不断降低,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被迫进行相应的调整,从而造成中国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持续下降。
    在调查期内,国内呋喃酚市场需求呈加速增长的趋势,为正在成长的国内产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在正常贸易条件下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国内产业经济效益理应同步呈现良好态势。但是,由于日本、欧盟和美国向中国大量低价出口呋喃酚产品,导致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市场份额处于较低水平并持续下降,产能无法得到应有的扩大,开工严重不足,正常销售受到严重影响,销售收入增长受到抑制并总体出现大幅下滑,税前利润锐减,亏损严重,巨额投资无法收回,企业的生产和经营陷入困境。
    因此,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二)其他因素分析
    商务部对除被调查产品外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因素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国内产业受到损害并非由以下因素造成:
    1.其他国家进口产品影响的因素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调查期内,日本、欧盟和美国呋喃酚进口数量年均占中国同类产品总进口数量的99.99%以上,不存在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产生影响。
    2.中国国内同类产品需求变化的因素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以呋喃酚为原料的一批低毒高效的氨基甲酸酯类产品也得到迅速发展,直接带动了中国呋喃酚产品需求的不断增长。调查期内,国内呋喃酚表观消费量呈加速增长趋势,其中:2002年比2001年增长8.44%;2003年比2002年增长14.92%;2004年1-3月比2003年同期增长28.45%。快速增长的市场需求为国内产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因此,国内产业受到的损害不是由于国内市场需求因素造成的。
    3.中国国内同类产品消费模式变化的因素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没有限制使用呋喃酚的政策变化,也没有出现由于其他替代产品等消费模式变化而导致国内呋喃酚市场需求萎缩,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
    4.国内外竞争状况和技术进步
    国内产业呋喃酚生产采用国际先进的邻苯二酚生产工艺路线并采用国际先进的生产装置和设备,经过不断的技术改造,国内产业呋喃酚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日趋成熟,产品质量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同时,国内产业的产品单位销售成本、期间费用总体呈下降趋势,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不存在国内产业经营管理不善或者生产工艺和技术落后对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如果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进行公平竞争,国内产业完全具备本土优势,不应当受到目前如此严重的损害。
    5.中国国内产业经营管理状况的因素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单位销售成本和期间费用下降,劳动生产率提高,国内产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各项企业管理制度健全,不存在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国内产业遭受损害的情况。
    6.贸易政策的因素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呋喃酚产品完全实行市场化的价格机制,生产经营完全受市场规律调节。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销售渠道、销售区域方面基本与被调查进口产品相同,在商业流通领域并不存在其他阻碍国内同类产品销售或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因素。
    7.不可抗力因素
    中国国内产业在调查期内未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生产装置运行正常,未受到意外影响。
    上述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有关因素的证据事实表明,这些因素在调查期内没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七、初裁决定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商务部初裁决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存在倾销;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对中国呋喃酚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附件2
      反倾销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原产国  厂商名称 税率
    美国 美国FMC公司 74.60%
      其他美国公司 113.20%
    欧盟 欧盟公司 113.20%
    日本 日本公司 1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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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5年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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