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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6年第46号]
    发布时间:2006-08-17 10:59:18  来源:  浏览:2225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6年第4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反倾销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对外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60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就海关实施上述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8月1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税则号列:1108.1300),海关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详见附件2)所列的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反倾销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马铃薯淀粉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欧盟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马铃薯淀粉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欧盟的,或者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欧盟,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其他欧盟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三、关于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的问题,按照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五、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如果出现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类似的进口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产品时,有关企业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60号公告
    附件2马铃薯淀粉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海关总署
                                                                  2006年8月17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6年第6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6年2月6日发布2006年第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
    一、初裁决定
    调查机关初裁决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存在倾销,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6年8月1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时,应根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对该被调查产品和调查范围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被调查产品。
    被调查产品为马铃薯淀粉,也称马铃薯原淀粉、马铃薯精制淀粉、马铃薯生粉、土豆淀粉或洋芋淀粉等;英文名称为Potato Starch;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1108.1300税号项下。
    马铃薯淀粉是以马铃薯为原料加工而成的由多葡萄糖分子组成的一种白色粉状物,其理化指标为:白度(457nm蓝光反射率)≥90%,水分≤20%,粘度(4%浓度,700cmg)≥1100BU,蛋白质(干物质中含量)≤0.15%。主要用于食品、医药、石油化工、造纸、纺织、饲料、发酵、铸造、建材等各工业领域。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1.荷兰艾维贝公司(AVEBE U.A.)44%
    2.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Avebe Kartoffelstarkefabrik Prignitz/Wendland GmbH)44%
    3.法国罗盖特公司(ROQUETTE FRERES)35%
    4.其他欧盟公司(All Others)57.1%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06年8月1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关税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商务部
                                                            2006年8月18日

    附件2
    马铃薯淀粉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原产国(地区) 厂商名称  征收比率
    欧盟 荷兰艾维贝公司 44%
    (AVEBE U.A.)
    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 44%
    (Avebe Kartoffelstarkefabrik Prignitz/Wendland GmbH)
    法国罗盖特公司 35%
    (ROQUETTE FRERES)
    其他欧盟公司 57.10%
    (All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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