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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6年第59号]
    发布时间:2006-10-18 11:46:36  来源:  浏览:2080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6年第5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未经浸渍或涂布电解质,也称电解电容器原纸,下同)反倾销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对外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80号,详见附件1)。现就海关实施上述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10月2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税则号列:4805.9110),海关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详见附件2)所列的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反倾销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但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其他日本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三、关于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日本的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的问题,按照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五、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如果出现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类似的进口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产品时,有关企业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80号
    附件2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海关总署
                                                     2006年10月18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6年第8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6年4月18日发布2006年第2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裁决定
    调查机关初裁决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存在倾销,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6年10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的电解电容器纸时,应根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对该被调查产品和调查范围描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电解电容器纸(未经浸渍或涂布电解质),也称电解电容器原纸;
    英文名称为:paper for electrolytic capacitor;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6年版)》4805.9110税号项下。
    被调查产品是每平方米重量在150克及以下的一种特种纸,一般用于电解电容器中吸附电解液的基础材料,并与电解液一起构成电解电容器的阴极。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的进口被调查产品。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日本高度纸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KODOSHI CORPORATION)26%;
    大福制纸株式会社(Daifuku Seishi Co.,Ltd.)15%;
    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40.83%。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06年10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的电解电容器纸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关税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略)


                                                       商务部
                                                  2006年10月16日

    附件2
        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原产国 厂商名称 征收比率
    日本 日本高度纸工业株式会社 26%
    (NIPPON KODOSHI CORPORATION)
    大福制纸株式会社 15%
    (Daifuku Seishi Co.,Ltd.)
    其他日本公司 4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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