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6年第6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4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海关总署就具体实施的有关问题发布了2006年第34号公告。本案调查过程中,应有关利害关系方申请,商务部经调查并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和海关总署认定,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下同)中应归入税则号列4804.3900,而不应归入税则号列4806.4000,商务部为此发布2006年第89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就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商务部2006年第89号公告中耐磨纸产品描述(详见附件)的产品,应归入税则号列4804.3900。自2006年11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耐磨纸(税则号列:4804.3900),按照海关总署2006年第34号公告规定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区分不同供货厂商征收反倾销保证金。
二、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4804.3900项下“添加了耐磨材料三氧化二铝的成卷或成张的耐磨纸原纸”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48043900.01;申报进口税则号列4804.3900项下“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50克的其他牛皮纸及纸板”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48043900.09。
三、自2006年11月10日起,海关对税则号列4806.4000项下产品不再按照海关总署2006年第34号公告征收反倾销保证金。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税则号列4806.4000项下产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48064000.00。2006年11月10日前,进口经营者按税则号列4804.3900申报进口的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耐磨纸,海关没有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的不再追征;2006年11月10日前,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税则号列4806.4000项下产品所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可自2006年11月10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
四、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2006年第3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89号公告
海关总署
2006年11月9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6年第89号
耐磨纸反倾销案税则号调整公告
2005年6月13日商务部发布第34号公告,决定对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出:本案的被调查产品正确的税则号应当是4804.3900,而不是立案公告中的4806.4000。
经调查并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的认定,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税号为4804.3900。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4804.3900。
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为:耐磨纸是一种添加了耐磨材料三氧化二铝的成卷或成张的原纸。经浸胶后成为高光泽透明或半透明纸。
二、自本公告执行之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耐磨纸时,应根据商务部2006年第45号公告决定的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按税则号4804.3900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对自2006年商务部发布第45号公告起至本公告执行之日前,进口经营者按税则号4804.3900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耐磨纸不再追征现金保证金。
三、对自2006年商务部发布第45号公告起至本公告执行之日止,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耐磨纸时,已按税则号4806.4000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的现金保证金,海关予以退还。
四、本公告自2006年11月10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商务部
200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