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3号 关于调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的反倾销税税率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
一、自
(一)荷兰艾维贝公司(AVEBE U.A.)12.6%。
(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Avebe Kartoffelstarkefabrik Prignitz/Wendland GmbH)12.6%。
(三)法国罗盖特公司(ROQUETTE FRERES)56.7%。
(四)其他欧盟公司(All Others)56.7%。
二、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