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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汇发【2009】44号)
    发布时间:2009-09-10 06:00:00  来源:  浏览:2469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汇发【2009】4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定清理情况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OO九年九月十日


    附件一: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
    附件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2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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