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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紧急通知(〔2000〕外经贸合发第459号)
    发布时间:2000-06-22 06:00:00  来源:  浏览:1983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紧急通知
     (〔2000〕外经贸合发第459号 2000年8月30日)


    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外经贸企业,承包商会,咨询协会,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
      近来,随着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事件日渐增多。1998年,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湖南华隆进出口总公司和济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派往马尔代夫的劳务人员,因马方工厂不具备开工条件,劳务合同无法履行,在外生活条件相当差,医疗和人身安全没有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1999年以来,宁夏伊斯兰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河南豫鸿公路桥梁工程公司、北京中昊投资有限公司、黑龙江化工建设总公司、哈尔滨永康经济贸易公司等公司借执行老挝森林采伐项目之名,不顾有关政府部门和驻外使馆的明令制止,违反有关规定,在黑龙江省、厦门市等地招收1113名人员,共收取2000多万元人民币,并陆续派出了部分劳务人员,其中217人滞留在老挝,78人滞留在云南勐腊,无劳可务,生活困难,另有800多人已收取费用但未派出,造成了严重的赴老劳务问题。1999年12月,张家口对外劳务工程总公司利用非法手段派出的7名赴阿联酋女工在外受到暴力威胁,被迫卖淫。上述事件的发生,严重损害了我外派劳务人员的经济利益和人格尊严,甚至危及生命安全,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上述事件的发生,有各方面的原因:首先,有的企业在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中,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盲目听信外方,对外方的资信和合同情况不做认真的调查核实,草率签约。有的企业明知是虚假合同或合同条款中有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内容,却向劳务人员隐瞒,以牺牲劳务人员的利益来换取公司的局部利益。有的企业甚至不具有外派劳务经营权,但虚构项目,实施诈骗,置劳务人员的安危于不顾。第二,有的外经贸主管部门责任心不强,把关不严,对于公司呈报的项目不进行认真审查,给不法经营造成了可乘之机。第三,外派劳务人员对我劳务合作的规定及做法了解甚少,法律意识不强,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对违法违规经营公司和不法分子缺乏警惕和辨别力。
      对外劳务合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涉及面很广、社会影响很大的对外经济活动,做好这项工作,利国利民;出了问题,不但损害国家利益和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还影响到当地的社会安定和我国的对外形象。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我部也曾就对外劳务合作的管理、审批、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等作出过系统详细的规定。为更好地实施中央关于“走出去”的战略,扩大我国的对外开放,健康有有序地发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及经营公司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的管理和保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必须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二、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特别是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的审批,加强对经营公司依法经营的监督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切实负起责任。
      三、经营公司必须守法经营,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外派劳务人员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切实做到:
      (一)对外签约前,必须对雇主进行资信调查,确保劳务人员派出后有劳可务。对外所签合同条款必须符合当地法律和我国的相关规定,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无法保障的合同一律不得签订。
      (二)严格按照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外字〔1997〕8号)文件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劳务人员收取费用,严禁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或替中间商收费。经营公司向劳务人员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必须专户保管,不能作为营业收入,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并必须在劳务人员履约后连本带息归还。
      (三)只能在为劳务人员办妥符合当地法律规定的入境手续后方可派出,不得以旅游、探亲、商务考察等非工作签证将劳务人员派出。
      (四)必须明确劳务人员的工作待遇和工作、生活条件,严禁隐瞒事实或欺骗劳务人员。
      (五)要注重劳务人员的选派及培训。对法律观念差、文化水平过低的人员不得作为劳务派出。对外派劳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1996〕外经贸合发第101号)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要使他们了解驻在国的情况及合同条款,明确自己的责任、义务和保护自身利益的正当渠道,切实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止上当受骗。外派劳务人员派出必须持有《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合格证》。
      四、各驻外使(领)馆要注意对驻在国劳务输入方面的法规及市场的调研,提出在驻在国开展劳务合作的建议,并加强对经营公司的指导和监督。遇到重大劳务问题,要及时报告和协助解决。
      请有关部门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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