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会员登录
/
注册
法律服务
简体
/
繁体
手机版
English
走私刑事辩护
关税纳税争议(征免 商品归类 估价 原产地)
海关扣货与行政处罚争议
海关现场应急处置咨询
首页
关于我们
网站发布
海关法库
海关律师答疑
海关律师说法
海关律师案例
海关处罚决定
归类决定
单耗标准
小视频
法律服务
全站检索
海关法库
海关律师答疑
海关律师发布
海关律师说法
海关律师说案
海关律师案例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对外贸易管理
>
服务贸易法规目录
商务部、财政部令2003年第2号 关于修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3-06-25 06:00:00 来源: 浏览:2318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二○○三年第2号――关于修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的决定
为规范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使用范围与交纳方式,现对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2001年11月27日发布的《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原外经贸部、财政部2001年第7号令发布)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可以现金或保函的形式交纳备用金,不得以有价证券或资产抵押等其他形式交纳。
(一)本条所称保函是指企业根据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备用金交纳金额,到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按规定格式(见附件)开立的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备用金担保函。
(二)企业须将开立的备用金保函正本交由其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留存。
(三)如决定动用备用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凭责任企业的备用金保函向银行书面索赔。
(四)企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和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审时,需提供银行开具的足额交纳备用金的保函。
(五)出现下列情况时,企业须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保函修改通知书》,于2个月内到银行办理保函修改手续:
1、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
2、因经营良好且连续三年未动用备用金,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减少备用金交纳金额的;
3、经核准减少备用金交纳金额的企业,发生动用备用金事件后应于2个月内将核定的备用金全额补足的。
(六)企业终止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时,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企业妥善安置其外派劳务人员后,向银行出具书面确认函。
(七)以保函形式交纳的备用金,其动用、退补、管理、监督以及由此产生的行政复议等,本条没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本办法其他规定执行。
(八)已以现金交纳备用金的企业,如改用保函的形式交纳备用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企业提交的备用金保函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其缴存的备用金本息退还企业。”
二、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为:“企业无力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赔偿劳务人员的损失时,可以向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动用备用金及利息,申请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动用备用金的报告;
(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的判决书、裁决书。”
三、第十八条第四款“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动用备用金后,应逐笔向外经贸部、财政部备案并将动用备用金的书面通知送达有关企业。”修改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动用备用金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将动用备用金的书面通知送达有关企业。”
四、“外经贸部”一律修改为“商务部”,“外经贸主管部门”一律修改为“商务主管部门”。
附 件
备用金保函
保函编号:
致:_______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委、局)
鉴于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申请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需向国(境)外派遣各类/相关行业(某一具体行业)劳务人员,根据《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原外经贸部、财政部2001年第7号令)的规定,申请人需向贵厅(委、局)缴纳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的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
应申请人的要求,_________银行,地址:___________(以下简称本行)兹开立以贵厅(委、局)为受益人,金额不超过_________万元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__)的不可撤销的担保函,保证申请人支付:
l、因突发事件造成外派劳务人员须即刻回国而产生的遣返费用;
2、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须赔偿劳务人员的损失。
如果申请人届时没有支付上述费用或损失,本行保证在收到贵厅(委、局)陈述申请人未能支付上述费用或损失的书面索赔书后的3个银行工作日内,向贵厅(委、局)支付总额不超过_______万元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__)的款项。
本保函担保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至贵厅(委、局)确认申请人终止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之日止,到期后无论本保函正本是否退回,本行的担保责任将自动解除。贵厅(委、局)的任何索赔及修改要求均应在本保函担保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送达本行。
_____________银行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标签:
商务
务部
部、
、财
财政
政部
部令
令2
20
00
03
3年
年第
第2
2号
号关
关于
于修
修改
改〈
〈对
对外
外劳
劳务
务合
合作
作备
备用
用金
金暂
暂行
行办
办法
法〉
〉的
的决
0
喜欢
赞一下
我要提问
上一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当前开展中新劳务合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商合字[2003]27号)
下一篇:
商务部关于处理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发[2003]249号)
相关推荐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5号(关于进口委内瑞拉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2024-04-17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3号(关于进口巴西牛血液制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2024-04-16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41号(关于解除德国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疯牛病禁令的公告)
2024-04-16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12号(关于恩骅力公司继承相关公司在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税率的公告)
2024-04-13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40号(关于允许巴基斯坦部分区域水牛胚胎输华的公告)
2024-04-10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9号(关于进口乌拉圭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2024-04-10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24〕7号 )
2024-04-09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9号(关于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04-09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发表留言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回复
热点推荐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2019-03-2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2013〕10号)
2013-05-08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2月16日公安部 公通字〔2017] 6号印发)
2017-0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发布)
2004-09-19
商务部、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公告2012年第57号 关于发布《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目录》
2012-09-18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02号 关于发布获准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企业名单
2009-11-12
最新推荐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5号(关于进口委内瑞拉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2024-04-17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3号(关于进口巴西牛血液制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2024-04-16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41号(关于解除德国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疯牛病禁令的公告)
2024-04-16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12号(关于恩骅力公司继承相关公司在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税率的公告)
2024-04-13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40号(关于允许巴基斯坦部分区域水牛胚胎输华的公告)
2024-04-10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9号(关于进口乌拉圭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2024-04-10
我要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