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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电子舱单数据接收工作的通知(厅水字[2004]498号)
    发布时间:2004-06-26 06:00:00  来源:  浏览:2311次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电子舱单数据接收工作的通知
    (厅水字[2004]498号)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上海航运交易所、上海港航EDI中心、各国际班轮运输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制度自2000年1月1日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实施至今,为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国际海运政策、引导国际海运业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信息。目前,《信息表》已经成为国际海运业统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提高《信息表》统计质量,减轻《信息表》报送企业负担,提高统计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以上海为试点实施电子舱单数据接收工作。实施电子舱单数据接收工作是《信息表》统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将为《信息表》统计制度提供必要的补充和有效的验证途径。交通部水运司将在上海港航EDI中心设立专门帐户,接收国际海运企业在上海口岸报送的舱单数据。
      现将有关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上海港口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上海地区的试点工作,定期向交通部水运司报告试点工作的实施情况。交通部水运司将在总结上海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向全国其他港口推广。
      二、上海航运交易所是实施电子舱单数据接收工作的技术管理机构,负责电子舱单数据的接收和处理、电子舱单统计数据库的开发与日常维护工作,确保数据安全。统计数据使用权归交通部。
      三、上海港航EDI中心负责将所有电子舱单数据及时、完整地传输到交通部水运司设立的专门帐户,并配合上海航交所做好技术管理工作。
      四、国际班轮运输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是舱单数据的报送企业。各企业只需在现有电子单证传送的基础上,授权上海港航EDI中心将所有电子舱单数据抄送水运司设立的专门帐户即可。此项授权工作应在2005年1月1日前完成。
      五、试点工作将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开始。
      六、有关业务咨询、技术支持的联系方式如下:
      交通部水运司电话:010-65292655,
      Email:shipping@moc.gov.cn
      上海航运交易所电话:021-65151166-4007,
      Email:zw@sse.net.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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