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对外贸易管理 > 国际贸易物流运输法规目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中“私人信函”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02]66号)
    发布时间:2002-06-24 06:00:00  来源:  浏览:2457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
     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中“私人信函”解释的复函
     (2002年7月4日 国办函[2002]66号)

    邮政局:
      你局《关于提请国务院对第十七条“私人信函”作出解释的请示》(国邮[2002]262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中的“私人信函”是指各类文件、通知以及非私人属性的单据、证件、有价证券、书稿、印刷品等以外的书信。
    附:     国家邮政局关于提请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
         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私人信函”作出解释的请示
               (2002年5月29日 国邮[2002]262号)

    国务院:
      1995年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下简称《货代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接受委托,代为办理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四)国际快递,私人信函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载体…,具体内容由邮电部规定”。我局认为,《货代规定》中的“私人信函”是指:在封套上注有公民个人姓名和地址的信函。外经贸部对此有不同意见,认为此解释不能区分私人信函和商业文件。
      因对“私人信函”的不同的理解,造成了信件寄递市场的混乱,影响了清理整顿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提请国务院对“私人信函”作出解释。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