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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经济贸易部外资司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反销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1外经贸资综字第186号
    发布时间:1991-06-13 06:00:00  来源:  浏览:2295次
    对外经济贸易部外资司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反销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1年6月4日 外经贸资综字第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深圳、汕头经济发展局,厦门、宁波市外资局,珠海经贸委、海南省经济合作厅:
      近十年来,西方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日趋严重。在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中不断采取反倾销措施保护本国市场。其中,欧共体、美国尤为突出,采取的反倾销措施最多、对国际贸易影响最大,其特点是起诉标准低、立案容易,反倾销条款和法律程序严格。几年来,我国被指控倾销的案例已达一百零五起,不少商品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影响这些商品的正常出口,有的不得不退出被指控的商品市场。
      目前,全国有产品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已超过一万家,一九九0年出口额达七十八亿美元,不少企业由投资的外方负责产品外销,市场又比较集中在美欧国家(包括经由香港转口)。随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增长,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商品的反倾销案件也在不断增多,至今已有十起以上。涉及的产品主要有小屏幕彩电、VHS录像带,一次性打火机、照像机、女鞋、电风扇、计算机软磁盘、自行车等。其中有些被指控的商品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但多数发生在广东、福建和经济特区。一些企业已被加征反倾销税。
      为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今年四月中旬,我部在广州召开了全国反倾销应诉工作会议。随后我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在深圳举办了欧共体和美国反倾销法律知识讲习班。我部已委托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负责组织外商投资企业的反倾销案的应诉工作。经过一年多的工作,虽取得一些成绩,但在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和反倾销应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
      1.生产和出口同类产品的企业增加过快,出口量大,且市场过分集中,一些企业产品出口作价偏低,容易引起一些国家的反倾销起诉。
      2.一些企业对反倾销应诉工作认识不足,抱有侥幸心理,不认真填写调查表,不及时垫付应诉费用,贻误时机,甚至不参加应诉。有时因为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产品在某一国的反倾销案上失利,累及我国同类产品在该国市场被征反倾销税。
      3.不熟悉国际上有关反倾销的法律和审理案件的程度,不懂得如何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
      4.各级经贸部门对反倾销的应诉工作也还不熟悉,缺乏经验和管理手段。
      反倾销应诉工作是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经贸部门,特别是出口较多的省市应重视和加强对反倾销应诉的管理。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的调查研究,特别是对易于引起反倾销指控商品的出口厂家,销售数量、价格、渠道、市场等,应了解其基本情况。
      2.指导当地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组织反倾销案的应诉和法律知识培训,摸索和总结反倾销应诉的经验。
      3.在外商投资企业的立项审批时,应注意是否涉嫌反倾销商品范围。凡申请设立生产已被指控商品(将随时通知各地)的企业应事先征求经贸部的意见。
      4.研究有关企业中方更多地参与企业进出口管理的措施,引导企业分散出口市场。
      5.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贸易中的其它问题,如设备、原材料和产品的“高进低出”、港台贸易顺差转移等问题,也要加强调查研究,提出可行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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