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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关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06-02-13 09:13:49  来源:  浏览:2079次

    商务部关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补充通知


    各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关于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通知》(商技发〔2005〕548号),2005年12月1日起,商务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初审及部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工作。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两级管理模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商务部研究决定自2006年3月1日起,增加委托计划单列市负责本地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管理依据两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是国务院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对两用物项和技术实施进出口管制符合世贸规则和国际惯例。依据《核出口管制条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等行政法规,国家对核、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导弹及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等两用物项和技术实施进出口管制。

      二、各计划单列市在进出口管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除易制毒化学品以外的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经初审合格后报商务部终审。

      (二)负责本地区除硫酸、盐酸、甲苯、丙酮和丁酮等五种易制毒化学品对非敏感国别以外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后报商务部终审。

      (三)负责本地区硫酸、盐酸、甲苯、丙酮和丁酮等五种易制毒化学品对非敏感国别进出口的许可。

      (四)负责本地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批复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放工作。

      (五)负责地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策和法规宣传和企业培训工作,督促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六)依法对本地区两用物项和技术生产和进出口经营者进出口贸易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七)配合商务部依法对本地区涉嫌违法违规的案件进行初步查处工作。

      (八)负责本地区与两用物项和技术管理相关调研和信息反馈工作。

      三、工作要求对两用物项和技术实施进出口管制是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敏感问题。党和国家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两用物项出口的管理,尽快完善有关管理体系,堵塞漏洞。建立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中央、地方两级管理模式是我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国家进出口管制管理体系的举措,各计划单列市应在商务部的统一部署下,切实做到: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敏感程度高,专业技术复杂的工作,各省商务主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有关工作顺利进行。

      (二)健全机制,规范管理。各计划单列市要健全工作机制,确定对口部门,选派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的同志专司其职;同时要加强管理工作,将相关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在资金、设备等各方面给予全面保障。

      (三)严格把关,加强沟通。各计划单列市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利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作为技术保障手段,严格审查,确保质量,并注重在工作中与商务部保持密切沟通,商务部具体业务指导由科技司负责,遇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

      (四)注重学习,提高效能。各计划单列市要密切跟踪国际形势和国家有关进出口管制政策变化,注重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服务企业,提高效能。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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