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九龙海关关于《出口退税、收汇、付汇报关单防伪标签收费的请示》(九关财〔1996〕78号)文收悉。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93号)中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在“出口退税、收汇、付汇报关单”原定收费单价上,加收每条3元人民币的“防伪标签”费。从1996年3月15日起执行。
请各地海关据此到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标准备案手续。
附件 关于出口退税、收汇、付汇报关单防伪标签收费的请示
海关总署财务司:
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从3月15日起所有退税报关单、收汇、付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都要加贴带编号的激光全息防伪标签。该标签由海关制作和出售,因属保密性质,其销售环节作业程序非常复杂,经测算销售成本每条约3元,为平衡海关收支,应实行有偿服务,收回一定的费用。经研究,拟每条防伪标签对外收费人民币3元。
当否,请示。
附件 防伪标签销售成本明细表
序 号 |
项 目 |
单 位 |
成本价(元) |
备 注 |
1 |
制作费 |
条 |
0.50 |
|
2 |
专人领取旅差费 |
条 |
0.10 |
|
3 |
密级保管管理费 |
条 |
0.90 |
|
4 |
张贴人工费 |
条 |
0.50 |
|
5 |
测试及检测费 |
条 |
0.80 |
|
6 |
损耗费 |
条 |
0.20 |
|
7 |
合计 |
|
3.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