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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  重申加强对进口汽车、摩托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监管 〔署监〔1998〕682号〕
    发布时间:1998-11-17 10:10:17  来源:  浏览:2830次

    海关总署  重申加强对进口汽车、摩托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监管

    署监〔1998682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执行国家对汽车及其零部件进口的有关现行规定,遏制汽车、摩托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等重点监控商品走私势头,现就重申加强对进口汽车、摩托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的监管问题,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对进口汽车、摩托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要严格按照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进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种类和发证机关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字第329号)文中的管理规定及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1998年机电产品〈配额产品目录〉和〈特定产品目录〉的通知》(国经贸机〔19983号)文中的《配额产品目录》和《特定产品目录》进行管理,海关凭有效配额许可证和登记证明验放。

        二、对申报进口的汽车整车,必须严格限定在国家规定的6个整车进口口岸和新疆阿拉山口口岸办理进口手续;对申报进口的汽车、摩托车关键件、零部件,应严格限定在规定的口岸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其他口岸一律不准办理汽车整车和汽车、摩托车关键件、零部件的进口手续。

        三、对向海关申报进口的汽车、摩托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必须加强单证审核工作,进行逐箱查验,认真清点,并认真做好查验记录,切实做到单货相符。

        四、对以进口废钢为名进口旧汽车、摩托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必须实际监督货主将其在口岸压扁后,方可按废钢进口;如不能压扁处理的,一律作退运处理,不得变通。

        五、关于对废旧汽车、摩托车及其主要部件拆解、翻新加工贸易问题,各海关应严格按列入《禁止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商品目录》(〔1995〕外经贸政发第791号)文件执行,凡以加工贸易名义开展废旧汽车、摩托车及其主要部件拆解、翻新业务的,海关一律不予办理加工贸易登记备案手续;如有备案的,要立即纠正,并认真清查,向总署写出书面报告。

        六、各海关要认真贯彻执行总署各项管理措施,切实强化内部管理,加强货运渠道监管,提高查验效率。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海关总署

                                            199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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