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所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送和接收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通知(汇国函字[1996]第319号)
为做好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金关工程”的进程,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仍维持原各地外汇局与税务局之间核销数据传输方式,具体通知如下:
1.各外汇局和国税局在收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召开联系会议,研究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传送、接收及使用工作,各负其责,及时安排落实;
2.各国税局应于
3.各外汇局在收到税务局的“海关企业代码”后须及时将其输入计算机,并于
4.外汇局在使用新的出口收汇核销系统之前,核销数据的传送方式仍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利用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会议纪要》((93)汇管函字第157号)的要求向国税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盘;使用新的出口收汇核销系统之后,再按新方式提供。
在数据传送工作中,双方应以解决数据传送为中心,加强配合,具体情况具体研究,有问题请及时与总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