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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95号(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3-12-30 15:56:00  来源:商务部网站  浏览:1908次

    【发布部门】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13年第95号
    【发布日期】2013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14年1月1日
    【法律类别】贸易限制法规目录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失效,被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6号废止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95号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和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需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12年第96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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