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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54号 关于终止实施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发布时间:2017-10-12 16:59:00  来源:  浏览:2032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1013日发布2006年第7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采取反倾销措施。20121012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62号公告,决定将原反倾销措施延长至20171012日。

    2016117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61号公告,公布该反倾销措施将于20171012日到期,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前6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规定的时限内,商务部未收到期终复审申请,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71013日起,终止实施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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