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对外贸易管理 > 反倾销法规目录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9号 关于实施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
    发布时间:2017-10-19 00:00:00  来源:  浏览:2011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71024日起,对进口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共聚聚甲醛(税则号列:3907.10103907.1090)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7年第61号公告(详见附件),并明确了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71024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反倾销措施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39071010.1039071090.10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61号.tif


      海关总署

      20171019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