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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47号 关于艾德凡斯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继承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在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和己内酰胺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税率
    发布时间:2018-06-08 00:00:00  来源:  浏览:2326次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47号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08日 【实施日期】2018年06月09日
    【法律类别】反倾销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10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2016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4号公告,决定维持该反倾销措施,为期5年。其中,美国的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在该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36.2%,其他美国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96.5%。

      2011年10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6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征收反倾销税。2017年10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53号公告,决定维持该反倾销措施,为期5年。其中,美国的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在该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3.6%,其他美国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24.2%。

      2017年12月27日,美国的艾德凡斯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交申请,称为了上市,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的名称已经变更为艾德凡斯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请求由变更后的公司继承原公司在锦纶6 切片反倾销措施、己内酰胺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并提交了股东决议、更名前后的公司章程、注册文件、管理人员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供应商和销售客户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大使馆的认证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分别通知了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和己内酰胺产业。在规定时间内,相关产业未提出异议。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表明,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符合其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前后关于锦纶6切片、己内酰胺的经营管理、生产能力、供应商关系和客户基础等均未发生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艾德凡斯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AdvanSix Resins & Chemicals LLC)继承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Honeywell Resins & Chemicals LLC)在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36.2%的反倾销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以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HoneywellResins & Chemicals LLC)名称向中国大陆出口的锦纶6切片产品,适用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中其他美国公司96.5%的反倾销税率。

      二、由艾德凡斯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AdvanSix Resins & Chemicals LLC)继承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Honeywell Resins & Chemicals LLC)在己内酰胺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3.6%的反倾销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以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HoneywellResins & Chemicals LLC)名称向中国大陆出口的己内酰胺产品,适用己内酰胺反倾销措施中其他美国公司24.2%的反倾销税率。

      本公告自2018年6月9日起执行。

    201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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