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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国家电影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告2018年第149号关于实施《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联网核查
    发布时间:2018-10-29 16:15:00  来源:  浏览:2924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等多部门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国家电影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告2018年第149号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29日 【实施日期】2018年10月29日
    【法律类别】申报与通关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国家电影局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决定对《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以下简称“《进口提取单》”)实行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总署、国家电影局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共同启动《进口提取单》电子数据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工作。

      二、国家电影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签发《进口提取单》,并实时将《进口提取单》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进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如实规范向海关申报。对于在联网核查实施前已合法申领的《进口提取单》,企业可凭纸质证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在有效期内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管理货物目录详见附件。

      四、因计算机管理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实施联网核查的,企业可提交纸本材料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五、企业可登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证件电子数据传输状态。

      六、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为联网核查的技术支持部门。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方式:010-95198。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2018年《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管理货物目录.doc



      

      

      海关总署   国家电影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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