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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184号)
    发布时间:2015-03-31 00:00:00  来源:  浏览:2088次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税总函〔2015〕184号
    【发布日期】2015年03月31日 【实施日期】2015年03月31日
    【法律类别】出口退税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充分发挥出口退税的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以下简称《退税规范》)是持续推进出口退税管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各地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好〈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29号)要求,切实抓好出口退税管理岗位设置、审批权限下放、分类管理等重点工作,规范出口退税管理,不断提升管理的质量和效率。要按照《退税规范》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出口货物税收函调情况的通报》(税总函〔2015〕156号)等有关要求认真抓好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

      二、准确、及时办理出口退税,是国税机关履职尽责、服务外贸发展的具体体现。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分析研究影响退税进度的因素,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予以解决。近期,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出口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的退(免)税,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退税规范》及税总函〔2015〕29号文件规定的时限办结。

      (二)开展出口退税未退税款清理和排查工作。各地国税机关要对本辖区的出口企业在2014年12月31日以前申报,在2015年4月1日以前尚未办理的出口退税,进行清理和排查,分清原因,妥善处理。对属于审核发现有疑点的,要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对发函后回函结果不清晰的,要重新发函调查;对经核查后排除相关疑点的,要及时审批办理退税;对经排查后按规定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或暂缓办理出口退税的,要及时告知出口企业。复函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复函工作。

      各省国家税务局应于7月15日以前,将未退税款清理情况连同填报的《出口退税未退税款清理情况表》(见附件1),一并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三)进一步强化出口退税计划管理。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决定,各地国税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出口企业的生产、出口动态,科学测算每月所需的出口退税计划。同时,要逐月分析办理出口退税情况与组织收入之间的关系,力争实现均衡退库。经测算,如果发现企业退税同比或环比可能大幅变化的,要认真分析原因,及时予以解决。

      各省国家税务局应于每月12日前,填报《出口退税退库情况测算表》(见附件2),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三、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是支持守法企业健康发展,构建竞争公平、秩序规范的出口退税管理环境的必要措施。各地国税机关在落实各项出口退税政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力度。

      (一)加强出口退税风险管理工作。各地国税机关对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风险,要按规定开展识别、推送、应对、反馈和考核工作。要建立面向出口企业的退税风险提醒制度,积极引导出口企业建立风险内控机制,提醒出口企业对来自风险供货地区、风险供货企业的出口货物以及税务机关发现的存在退税风险的业务加强内控,共同防范退税风险。

      (二)规范和加强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应用管理,保证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数据完整、准确、规范。

      (三)加大出口骗税稽查力度。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按要求完成出口退税指令性检查工作,对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要依法稽查、严肃处理。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海关等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形成“齐抓共管”打击出口骗税的良好局面。

    附件:

    1.出口退税未退税款清理情况表.xls

    2.出口退税退库情况测算表.xls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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