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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9号 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
    发布时间:2014-10-21 13:52:21  来源:  浏览:2634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9号 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

    经研究,就明确企业出口新造集装箱退(免)税问题,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出口给外商的新造集装箱,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准予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2014年及以后年度出口的,适用本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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