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8号 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间苯二酚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
一、自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反倾销范围内的间苯二酚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2907210001;上述税则号列项下“间苯二酚盐”的商品编号应填报为2907210090。
三、凡申报进口间苯二酚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或美国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或美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相应国家中的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四、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间苯二酚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五、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83号
2.间苯二酚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海关总署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8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间苯二酚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存在倾销,中国间苯二酚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2012年
本案征收保证金的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2100,该税则号项下的间苯二酚盐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征收保证金产品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
被调查产品名称:间苯二酚,又称1,3-苯二酚、雷琐辛。英文名称:M-dihydroxybenzene或Resorcinol。
物理化学特征:外观通常呈白色针状结晶体,暴露于空气当中会逐渐变红, 易溶于水、乙醇、乙醚,溶于氯仿、四氯化碳,不溶于苯。
主要用途:间苯二酚是一种重要的化学合成中间体和精细化工原料,主要用于橡胶黏合剂和紫外线吸收剂的生产。此外,间苯二酚还可用于生产木材黏合剂、阻燃剂和各种医药、农药的中间体等。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日本公司
1.住友化学株式会社 40.5%
(Sumitomo Chemical Company,Limited)
2.三井化学株式会社 40.5%
(Mitsui Chemicals,Inc.)
3.其他日本公司 40.5%
(All Others)
美国公司
1.茵蒂斯派克化学公司 30.1%
(INDSPEC Chemical Corporation)
2.其他美国公司 30.1%
(All Others)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将依法予以考虑。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附件2
间苯二酚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原产地 |
厂商名称 |
征收比率 |
日本 |
住友化学株式会社 Sumitomo Chemical Company,Limited |
40.5% |
Mitsui Chemicals,INC. |
40.5% |
|
其他日本公司 All others |
40.5% |
|
美国 |
茵蒂斯派克化学公司 INDSPEC Chemical Corporation |
30.1% |
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 |
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