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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6号 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甲基丙烯酸甲酯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发布时间:2015-07-31 14:49:09  来源:  浏览:2148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甲基丙烯酸甲酯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8月1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甲基丙烯酸甲酯(税则号列:291614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和标准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相关原产地证明文件。如果原产地为新加坡、泰国或日本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对于无法确定原产地的上述货物,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新加坡、泰国或日本,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仍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相应国家中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甲基丙烯酸甲酯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29号

    2.甲基丙烯酸甲酯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海关总署

    2015年7月31日

    附件2

    甲基丙烯酸甲酯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原产地

    厂商名称

    征收比率

    新加坡

    璐采特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

    Lucite InternationalSingaporePte. Ltd.

    6.8%

    Sumitomo Chemical Singapore Pte Ltd

    14.5%

    其他新加坡公司

    All Others

    6.8%

    泰国

    泰国MMA单体制造销售公司

    THAI MMA CO., LTD.

    15.2%

    PTT旭化成化学有限公司

    PTT Asahi 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10.7%

    其他泰国公司

    All others

    15.2%

    日本

    三菱丽阳株式会社

    Mitsubishi Rayon Co., Ltd.

    14.4%

    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

    ASAHI KASEI CHEMICALS CORPORATION

    12.2%

    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

    Sumitomo Chemical Company,Limited

    13.3%

    可乐丽株式会社

    KURARAY CO., LTD.

    34.6%

    三菱瓦斯化学株式会社

    Mitsubishi Gas Chemical Co., Inc.

    34.6%

    三井化学株式会社

    Mitsui Chemicals, Inc.

    34.6%

    其他日本公司

    All Others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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