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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1第41号 发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
    发布时间:2001-06-23 06:00:00  来源:  浏览:2044次

    注:该公告已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所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1第41号 发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目录所列商品,海关凭国家环保部门和检验检疫部门分别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26190000   熔渣、浮渣,氧化皮及其他废料 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粒状熔渣除外)
    2   39151000   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3   39152000   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4   39153000   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5   39159000   其他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6   72042100   不锈钢废碎料  
    7   72044900.10 废汽车压件  
    7   2044900.20  以回收钢铁为主的废五金电器
    8   74012000   沉积铜(泥铜)  
    9   74040000.10 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    包括废电机、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10  76020000.10 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    包括废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11  89080000   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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