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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环保总局、外贸易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调整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环发[2002]7号)
    发布时间:2002-06-24 06:00:00  来源:  浏览:2480次

    国家环保总局、外贸易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调整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发[20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外经贸委(厅、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精神,结合几年来我国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实践,参照国际通行管理惯例,现对《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内的十类废物进口管理进行调整:
      对未纳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41号公告《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内的铜废碎料、铝废碎料、钢铁废碎料、废纸等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见附件),实行进口自动登记管理。海关暂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分别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标注“自动进口许可”字样)和《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对未列入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与固体废物有关的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管理。
      2001年12月31日前(含)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在其有效期内,准予使用至2002年3月31日(含),自2002年4月1日起一律凭2002年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验放进口废物。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国家环保总局
                                外贸易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检总局
                                2002年1月18日

      附件: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
    │  商品编码 │         货物名称         │备注│
    ├───────┼─────────────────────┼──┤
    │0506.9010  │骨废料                  │  │
    ├───────┼─────────────────────┼──┤
    │4401.3000  │锯末、木废料及碎片,不论是否粘结成圆木段、│  │
    │       │块、片或类似形状             │  │
    ├───────┼─────────────────────┼──┤
    │4501.9000  │软木废料;碎的、粒状的、或粉状的软木   │  │
    ├───────┼─────────────────────┼──┤
    │4707.1000  │回收(废碎)的未漂白牛皮纸或纸板及回收(废│  │
    │       │碎)的瓦楞纸或纸板            │  │
    ├───────┼─────────────────────┼──┤
    │4707.2000  │回收(废碎)的主要由漂白化学浆制未经本体染│  │
    │       │色的其他纸和纸板             │  │
    ├───────┼─────────────────────┼──┤
    │4707.3000  │回收(废碎)的主要由机械浆制纸或纸板(例如│  │
    │       │,报纸、杂志及类似印刷品)        │  │
    ├───────┼─────────────────────┼──┤
    │4707.9000  │回收(废碎)的其他纸及纸板,包括未分选的 │  │
    ├───────┼─────────────────────┼──┤
    │5202.1000  │废棉纱线(包括废棉线)          │  │
    ├───────┼─────────────────────┼──┤
    │5202.9900  │其他废棉                 │  │
    ├───────┼─────────────────────┼──┤
    │5505.1000  │合成纤维废料               │  │
    ├───────┼─────────────────────┼──┤
    │5505.2000  │人造纤维废料               │  │
    ├───────┼─────────────────────┼──┤
    │7204.1000  │铸铁废碎料                │  │
    ├───────┼─────────────────────┼──┤
    │7204.2900  │其他合金钢废碎料             │  │
    ├───────┼─────────────────────┼──┤
    │7204.3000  │镀锡钢铁皮碎料              │  │
    ├───────┼─────────────────────┼──┤
    │7204.4100  │车、刨、铣、磨、锯、挫、剪、冲加工过程中产│  │
    │       │生的钢铁废料,不论是否成捆        │  │
    ├───────┼─────────────────────┼──┤
    │7204.4900.90 │其他钢铁废碎料              │  │
    ├───────┼─────────────────────┼──┤
    │7204.5000   │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含废机床、废机车、废机│  │
    │       │车头等)                 │  │
    ├───────┼─────────────────────┼──┤
    │7404.0000.90│铜废碎料,不包括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  │
    │       │电机                   │  │
    ├───────┼─────────────────────┼──┤
    │7503.000   │镍废碎料                 │  │
    ├───────┼─────────────────────┼──┤
    │7602.0000.90│铝废碎料,不包括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  │
    │       │电机                   │  │
    ├───────┼─────────────────────┼──┤
    │7902.0000  │锌废碎料                 │  │
    ├───────┼─────────────────────┼──┤
    │8002.0000  │锡废碎料                 │  │
    ├───────┼─────────────────────┼──┤
    │8103.1000  │钽废碎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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