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3年第10号 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注:该公告已被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所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本公告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2年第25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中第5项、第6项同时废止。
附件:如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1703.1000 甘蔗糖蜜
2 1703.9000 其他糖蜜
3 2620.9990.10 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