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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门关于2008年11号公告中使用过的废塑料袋、膜、网的有关说明的通知(环办[2008]23号)
    发布时间:2008-02-28 15:17:00  来源:  浏览:2295次

    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38号所废止。

    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门关于2008年11号公告中使用过的废塑料袋、膜、网的有关说明的通知(环办[200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范进口固体废物管理,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发布了2008年第11号公告,自

       为统一执行尺度,现对2008年第11号公告做如下解释:公告中规定的禁止进口使用过的废塑料袋、膜、网,是指从居民家收集的或从生活垃圾中分拣出的已使用过的塑料袋、膜、网,以及已使用过的农用地膜等。

     

       对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塑料,继续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GB 16487.12-2005)。

     

       特此通知。

     

     

    环保总局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办公厅  办公厅  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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