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78号 关于发布《进口废物管理目录》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变更表
注:本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2014年第80号废止
根据2010年海关商品编号调整情况,现对《进口废物管理目录》中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进行变更,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9年第36号公告所附目录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废物管理目录》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变更表
环境保护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进口废物 目录 公告
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海关总署办公厅、政法司、关税司、监管司。
附件:
《进口废物管理目录》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变更表
序号 |
调整前 |
调整后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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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商品编号 |
废物名称(海关商品名称) |
海关商品编号 |
废物名称(海关商品名称) |
或注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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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804619001 |
含硅量不少于99.99%的多晶硅 |
2804619011 |
含硅量不少于99.99%的多晶硅废碎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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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804619090 |
其他含硅量不少于99.99%的硅 |
2804619091 |
其他含硅量不少于99.99%的硅废碎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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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8113000010 |
碳化钨废碎料(包括粉末状的) |
8113001010 |
颗粒或粉末状碳化钨废碎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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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8113009010 |
其他碳化钨废碎料,颗粒或粉末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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