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法律服务系统文章 > 知识产权海关法库
    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征求对协助执行专利申请权财产保全裁定的意见的函》的答复意见[2000]民三函字第1号
    发布时间:2000-06-22 06:00:00  来源:  浏览:2393次


    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征求对协助
    执行专利申请权财产保全裁定的意见的函》的答复意见
    (2001年10月25日[2000]民三函字第1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贵局《关于征求对协助执行专利申请权财产保全裁定的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专利申请权属于专利申请人的一项财产权利,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对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专利申请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保全的专利申请的名称、申请人、申请号、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变更著录事项、中止审批程序等,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二、对专利申请权的保全期限一次不得超过6个月,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期限届满仍然需要对该专利申请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专利申请权的财产保全。
      三、贵局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对专利申请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确保在财产保全期间专利申请权的法律状态不发生改变。因此,应当中止被保全的专利申请的有关程序。同意贵局提出的比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的意见。
      以上意见供参考。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