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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4号)
    发布时间:2002-01-30 06:00:00  来源:  浏览:2207次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2〕4号
    【发布日期】2002年0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2年02月07日
    【法律类别】行政诉讼法规目录 【效力层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2月7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一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

      (2002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4号)

     

      为规范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解释如下:

      相对人不服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相对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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