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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第二十一条的修正案(1983年4月30日订于哈博罗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88年7月7日交存接受书)
    发布时间:1988-02-28 06:00:00  来源:  浏览:3023次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第二十一条的修正案
     (1983年4月30日订于哈博罗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88年7月7日交存接受书)

      下列国家出席了会议:
      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巴哈马、博茨瓦纳、巴西、加拿大、智利、中国、丹麦、芬兰、法国、冈比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圭亚那、印度、印度尼西亚、以色列、意大利、日本、肯尼亚、利比里亚、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来西亚、莫桑比克、尼泊尔、挪威、巴基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巴拉圭、秘鲁、葡萄牙、卢旺达、圣・路西亚、塞内加尔、南非、苏丹、瑞典、瑞士、多哥、苏联、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喀麦隆、美国、乌拉圭、委内瑞拉和赞比亚。――编者)
      会议以与会者2/3的多数票表决通过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第二十一条的修正案,在“保存国政府”后面加上下列五段:
      1.各主权国承认的区域经济联合组织可以加入公约。这些组织有权由其成员国转交给他们的与公约有关的国际协议进行谈判,缔结和执行工作。
      2.这些组织应在他们加入公约的文件上申明对《公约》管辖事宜的权限范围。如果对其权限范围作出的任何实质性的修改,应通知保存国政府。保存国政府应把各组织就《公约》规定的权限及他们所作的任何修改转发给各成员国。
      3.这些组织应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并履行《公约》对各组织的成员国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这样的情况下,该组织的成员国不得单独行使这类权利。
      4.各区域经济联合组织在其权限范围内投票的次数应与其《公约》成员国投票的次数相等。如果这些组织的成员国已经投过票,则不再享有投票权,反之,即可投票。
      5.本《公约》第1条第H款中所指的“国家”或“各国”或“缔约国一方”或“缔约国各方”都应看作包括有权参与谈判、缔结,和执行国际协议的区域经济联合组织的“一方”。
      根据1973年3月3日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签署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第十七条的规定,各缔约国于1983年4月30日在哈博罗纳(博茨瓦纳)举行了特别会议。 本公约已于1975年7月1日生效,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多边条约集(第二集)》第348页―第364页,法律出版社1987年8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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