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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通知(1999年2月26日发布)
    发布时间:1999-02-26 08:59:00  来源:  浏览:2531次

    注:已失效

    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及其授权单位;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以及我国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和海关总署在已发布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以下简称《商品目录》)(濒办综字(1997)48号)的基础上,经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实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的种类、商品编码作了调整。
      一、取消对部分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
      (一)取消对银狐、兰狐、水貂、貉、海狸鼠、麝鼠、黄鼠、艾虎、部分水产品粉末及废料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
      (二)取消对猕猴桃、人参、党参、白芍、枸杞、松茸、百合花、杜鹃、玫瑰、白果、甘草、野山参、黄连、冬虫夏草、黄芪、大海子、发菜、血竭、阿魏等物种以及松脂、天然树胶、树脂、人参蜂王浆制剂等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
      (三)取消对胶合板、多层板制品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
      (四)取消对樟子松、山毛榉等部分树种原木和锯材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
      二、调整部分含野生动植物成分产品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监管范围
      (一)调整对中药酒、其他中式成药、含濒危野生动植物成分的药品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监管条件,其中,濒危野生动植物仅指《公约》附录所列物种、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种以及蛇类。
      (二)调整松子仁、楠木、樟木、红木的进出口证明书监管范围。
      三、增加对部分商品实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
      增加对紫杉醇实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
      四、海关对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管理
      海关要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境的监管工作。为便于现场海关实际监管,此次《商品目录》调整增加了归类表,请各现场海关在验放时参照执行。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要及时与当地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取得联系,共同做好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进出境的鉴定把关工作。自本通知开始执行起,海关一律不再凭企业保函接受报关。凡以往海关凭企业保函放行的货物,应按规定凭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尽快在两个月内予以结案。在此次调整后的《商品目录》中未列入监管的商品,海关可凭企业保函直接予以结案。
      现将调整后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凡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处,均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从1999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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