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野生动植物 进出口许可证明 核发 通知
抄送: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国家濒科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农业厅(局)。
国家濒管办办公室 2005年6月2日印发
附件一:
国家濒管办办事处核发许可证明的管辖区域
序号 办事处名称 管辖区域
1 北京办事处 北京市、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
2 上海办事处 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湖北省、江西省
3 天津办事处 天津市
4 广州办事处 广东省、湖南省
5 福州办事处 福建省
6 成都办事处 四川省、重庆市
7 南宁办事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
8 沈阳办事处 辽宁省、吉林省
9 哈尔滨办事处 黑龙江省
10 石家庄办事处 河北省、山西省、河南省
11 济南办事处 山东省
12 杭州办事处 浙江省
13 昆明办事处 云南省、贵州省
14 拉萨办事处 西藏自治区
15 乌鲁木齐办事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6 海口办事处 海南省
17 呼和浩特办事处 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
附件二:
非CITES附录物种标本进出口核发《物种证明》的特殊程序
一、进口、再出口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同名的外来物种标本的(红豆杉属植物除外),有关办事处核发《物种证明》后要即时以传真《物种证明》复印件的方式向国家濒管办备案。
二、出口人工培植的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种同名的植物标本的(红豆杉属植物除外),有关办事处核发《物种证明》后要即时以传真《物种证明》复印件的方式向国家濒管办备案。
三、进口、出口、再出口CITES附录红豆杉属植物的豁免标本和非CITES的红豆杉属植物标本,以及出口符合CITES豁免条件的CITES附录兰属、石斛属、蝴蝶兰属、万代兰属、人工培植杂交种植物种标本(上述兰科种类瓶苗仍由办事处直接办理《物种证明》)的申请,由各办事处受理,报国家濒管办批准后,按要求办理相应物种证明。
四、对于同一物种同一货物类型在同一报关口岸多次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可向国家濒管办相关办事处申办多次使用的《物种证明》,但属于下列情形的,只限申请人向其所在地管辖的国家濒管办指定办事处申办一次性使用的《物种证明》:
1、出口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种标本。
2、进口、再出口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同名的陆生野生动物种标本。
3、出口人工培植来源的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同名的野生植物种标本。
4、进口、再出口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同名的野生动植物种标本。
5、进口、出口、再出口红豆杉属植物的CITES豁免标本和非CITES红豆杉属植物标本。
6、进口、再出口外来陆生野生动物活体。
附件三:核发《物种证明》应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四: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