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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号 发布《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商品目录》
    发布时间:2007-12-29 06:00:00  来源:  浏览:2589次

    【发布部门】濒管办、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07年第4号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
    【法律类别】濒危野生动植物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 性】已失效,被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8年第4号废止。



    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号 发布《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商品目录》

    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和海关总署公布《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商品目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2006年第1号公告同时废止。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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