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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货样、广告品有关监管证件问题的通知(署法[1999]862号)
    发布时间:1999-12-27 15:35:00  来源:  浏览:3086次

    注:此文件被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决定废止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统一规范海关执法行为,坚持依法行政,经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协商,现就进出口少量低值应证的货样、广告品海关监管证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仍按《关于重新制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的通知》(86署货字第496号)的规定进行监管。

      二、对属于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样、广告品,按《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试行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协议〉的通知》(署监(1998)478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760号)规定进行监管。进口的货样、广告品为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不论其量值多少必须领取进口许可证;出口的货样、广告品为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每批货物价值在人民币5千元以下的,免领出口许可证。[1]

      三、进出口货样、广告品属于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无论数量多少,价值高低,一律凭有关进出口许可证件验放。[2]

       商务部2006年第21号令第二十七条对出口纺织品样品有新的规定。出口纺织品样品,对于每批商品数量不超过50件(含50件、套、双、千克或其他商品单位,不包括打、打双、打套、吨数量单位)的,可免领出口许可证;但属于进口国(地区)海关要求凭许可证放行的,经营者应在本企业可申请数量范围内向发证机构申领许可证。

      四、本通知实施后下列文件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内容掌握原则的通知》((1986)署货字第497号)第一条:对实行许可证制度的商品,如数量零星、品种单一或者价值不大,经海关审核确系货样、广告品,可由各关掌握,准予免领进出口许可证验放。
      (二)《关于执行〈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中几个问题的批复》((1986)署货字第1104号)第二条: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中需领许可证商品的免证掌握尺度问题。凡能以件数为单位计量的物品,每次单一品种一至二件,可由各关掌握准予免证;不能以件数计量的,免证范围仍应掌握合理数量,且确系货样、广告品。
      (三)农业部、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国农药试验样品实行免税放行办法的通知》((1998)农(农)字第16号)中关于农药试验样品进口,海关凭“中方单位与外国公司签署的试验协议书”或“外国农药试验样品证明信”验放的规定。

      五、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
                         1999年12月27日



    [1]商务部2004年第28号令第二十六条对出口许可证样品有新的规定。经营者运出国(境)外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的货样或者实验用样品,每批货物价值在人民币3万元(含3万元)以下者,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经营者填写的出口货样报关单查验放行;超过3万元者,视为正常出口,经营者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2]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4年第26号令第二十六条、第十二条对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样品有新的规定。进口自动许可管理的货样广告品、实验品,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可以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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