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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出口货样广告品免领出口许可证范围的通知(署法[2000]105号)
    发布时间:2006-11-14 15:36:00  来源:  浏览:3418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署法[2000]105号
    【发布日期】2000年3月6日 【实施日期】2000年3月6日
    【法律类别】快件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货样、广告品有关监管证件问题的通知》(署法[1999]862)下发后,外经贸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1999]外经贸配发第743),对免领出口许可证的货样金额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运出境外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样或实验用样品,每批货物价值在人民币3万元(含3万元)以下者,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企业填写的出口货样报关单验放。

      二、文化交流或技术交流等活动需对外提供的商品货样,每批货样价值在人民币3万元(含3万元)以下者,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运单位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出具的证明和出运单位填写的出口货样报关单验放。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总署政策法规司联系。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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