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署法[2000]105号 |
【发布日期】2000年3月6日 | 【实施日期】2000年3月6日 |
【法律类别】快件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货样、广告品有关监管证件问题的通知》(署法[1999]862号)下发后,外经贸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1999]外经贸配发第743号),对免领出口许可证的货样金额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运出境外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样或实验用样品,每批货物价值在人民币3万元(含3万元)以下者,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企业填写的出口货样报关单验放。
二、文化交流或技术交流等活动需对外提供的商品货样,每批货样价值在人民币3万元(含3万元)以下者,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运单位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出具的证明和出运单位填写的出口货样报关单验放。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总署政策法规司联系。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