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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5号 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直接负责三氯甲烷、乙醚、哌啶进出口许可工作
    发布时间:2008-03-12 06:47:00  来源:  浏览:1919次
            为进一步做好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深化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方便企业申办进出口许可,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定,商务部将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直接负责三氯甲烷、乙醚、哌啶进出口许可工作,发放批复单,审批结果报商务部备案。企业凭批复单在地方发证机构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向特定国家和地区的三氯甲烷、乙醚、哌啶出口,继续按《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08年3月1日正式施行。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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