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会员登录
/
注册
法律服务
简体
/
繁体
手机版
English
走私刑事辩护
关税纳税争议(征免 商品归类 估价 原产地)
海关扣货与行政处罚争议
海关现场应急处置咨询
首页
关于我们
网站发布
海关法库
海关律师答疑
海关律师说法
海关律师案例
海关处罚决定
归类决定
单耗标准
小视频
法律服务
全站检索
海关法库
海关律师答疑
海关律师发布
海关律师说法
海关律师说案
海关律师案例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国家产业(商品)贸易政策
>
机电产品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边境小额贸易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机〔1996〕201号
发布时间:1996-06-18 06:00:00 来源: 浏览:1911次
分享到
微信
新浪微博
朋友网
更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边境小额贸易机电产品进口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机〔1996〕201号)
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云南省、广西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哈尔滨、长春、大连、乌鲁木齐、拉萨、满州里、呼和浩特、昆明、南宁海关: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为简化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机电产品的管理,现将《边境小额贸易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边境小额贸易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为简化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机电产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境小额贸易,指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边境地区已开展的除边民互市贸易以外的其他各类边境贸易形式进口机电产品,均统一纳入边境小额贸易管理。
前款所称边民互市贸易,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第三条 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的机电产品,包括配额产品、特定产品和登记产品,均按照本办法管理。
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机电产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不纳入本办法管理,按海关有关监管规定办理。
第四条 边境小额贸易进口配额产品的管理
一、各边境省、自治区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以下简称边境省区进口办)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申报下年度用于本地区边境小额贸易所需进口配额产品。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经综合平衡纳入全国配额产品进口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二、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将国务院批准的边境小额贸易进口配额总量切块,按产品(不含汽车及关键件)专项下达到各边境省区进口办。
国家机电进出口办为保证边境小额贸易正常进行,在全年进口配额下达前,每年底预安排下年度进口配额。当年第三季度视执行情况,对下达的年度进口配额进行一次调整。
三、用于边境小额贸易的配额不得挪做其他贸易用。
四、国家机电进出口办授权各边境省区进口办,在国家下达的边境小额贸易进口配额内,审批本地区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的配额产品。
五、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进口配额产品(除汽车及关键件外),应按行政隶属关系向主管省区进口办领取并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式二份),由主管省区进口办审核并签发《进口配额证明》(式样见附件一)。
六、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进口汽车及关键件,应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式二份)并附有关情况说明,由边境省区进口办转报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审批,并由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签发《进口配额证明》。
七、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进口汽车及关键件以外的配额产品,应凭边境省区进口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向本省、自治区外经贸管理部门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验放。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进口汽车及关键件,应凭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向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验放。
第五条 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特定产品的管理
一、国家机电进出口授权各边境省区进口办,审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的特定产品。
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进口的上述特定产品,可不采取招标方式采购。
三、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进口特定产品,应按行政隶属关系,向主管省区进口办领取并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式二份),由主管省区进口办审核并签发《机电产品进口证明》(式样见附件二)。
海关凭边境省区进口办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验放。
第六条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进口登记产品,按行政隶属关系,向主管省区进口办领取并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申请登记;主管省区进口办核发《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海关凭《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验放。
第七条 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机电产品所用《进口配额证明》、《机电产品进口证明》和《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的有效期、更改程序及本办法未规定的有关事项均按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配额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特定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和《机电产品进口登记须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边境省区进口办要严格执行机电产品进口统计制度,按要求及时传输进口数据。
边境省区进口办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委托发证的存档联和废证退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备案。
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对边境小额贸易进口配额产品和特定产品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清理检查。
第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越权审批或超配额签发进口证明及许可证等问题的单位,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和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直至暂停或撤消授予的审批权和发证权。触及法律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违反海关法行为的,海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机电进出口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进口配额证明》式样(略)
0
喜欢
赞一下
我要提问
上一篇: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印发《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检监联(1995)302号
下一篇:
国家经济贸委员会关于印发《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购机电产品的规定》的通知国经贸机(1996)312号
相关推荐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34号(关于防止利比亚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03-22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3号(关于进口奥地利猪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2024-03-22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9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24-03-22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
2024-03-15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2号(关于实施海关预裁定展期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4-03-15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31号(关于防止格鲁吉亚小反刍兽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03-15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0号(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2024-03-14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03-10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发表留言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回复
热点推荐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2019-03-2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2013〕10号)
2013-05-08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2月16日公安部 公通字〔2017] 6号印发)
2017-0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发布)
2004-09-19
商务部、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公告2012年第57号 关于发布《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目录》
2012-09-18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02号 关于发布获准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企业名单
2009-11-12
最新推荐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34号(关于防止利比亚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03-22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3号(关于进口奥地利猪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2024-03-22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9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24-03-22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
2024-03-15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2号(关于实施海关预裁定展期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4-03-15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31号(关于防止格鲁吉亚小反刍兽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03-15
我要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