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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关于加强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检监联〔1997〕359号
    发布时间:1997-06-19 06:00:00  来源:  浏览:1957次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国家机电产品
     进出口办公室关于加强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检监联〔1997〕359号 1997年12月11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机械、电子、轻工、纺织主管部门,各检测单位:
      为了提高工作质量,完善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保证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顺利实施,加强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凭证报验,禁止无证出口
      对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商品实行凭证报验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执法工作。但近年来发现凭证报验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未获证产品出口的现象时有发生。不把好凭证报验这一关,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便形同虚设。各地商检局必须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凭证报验制度,加强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地海关凭商检局签发的放行单证放行,禁止无证出口。为此,对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产品的凭证报验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凡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商检局在受理报验时,必须要求报验人将产品生产企业获得的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号(或临时许可证号)如实填写在出口商品检验申请单或预验申请单相应的栏目内。报验人无法提供许可证号(或临时许可证号)的,商检局不予受理报验。
      (二)商检局的检验部门进行预验或出口检验时,检验员必须认真核对报验人填写的许可证号(或临时许可证号)是否属实。凡属无证乱填、冒用许可证、使用无效许可证的由商检局的检验部门注明原因后退回商检局的检务部门,再由商检局的检务部门退还报验人,并进行必要的警告或适当处罚。
      (三)商检局在检验出证时应在预验结果单或检验结果单上适当位置注明许可证号(或临时许可证号)。异地出口的商品,产地商检局应在换证凭单的适当位置注明许可证号(或临时许可证号)。商检局的检务部门在放行时进行核查,必须凭注明许可证号(或临时许可证号)的申请书和单证才能放行。
      二、提高效率,缩短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工作流程时间
      目前,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申请审批程序周期过长。为缩短发证周期,经商有关部门,规定了出口质量许可证工作流程表(见附表1),并对每个流程提出了完成的时限。有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流程中的时间规定,造成时间上的拖延须向国家商检局和产品归口部门说明原因。
      (一)具体流程时间
      1.从申请书经所在地产品归口部门审核批准后、企业正式递交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所在地商检局完成抽封样。
      2.从封样之日起,企业在十五日内将样品寄送给指定的检测单位或通知检测单位到现场检测。
      3.检测单位从收到样品或检测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检测工作(特殊产品检测时间例外,但须说明原因),并出具检测报告。
      4.由检测单位负责组织工厂条件评审的,检测单位在出具检测报告后三十日内完成评审工作;由商检局组织工厂条件评审的,商检局从收到检测合格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5.工厂评审合格后,负责组织评审的单位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核、报批工作。
      6.发证机构在收到报批材料后二十日内完成审批、发证工作。
      (二)超过流程规定时间的处理
      1.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如超过规定时间,必须说明原因。
      2.无故拖延时间的责任单位,由国家商检局调查核实后给予通报批评。属于检测单位无故拖延责任的,由国家商检局会同产品归口部门撤销其检测资格。
      3.企业自己造成时间拖延的,责任自负。样品在规定时间内未寄出的,须重新申请。
      三、特殊情况下的临时许可证管理
      根据《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国检联字第063号)的规定和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情况,为鼓励企业开发出口新产品、开拓国际市场,规范和完善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对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制度实施中遇到的一些特殊情况实行临时出口质量许可证管理。
      (一)办理临时出口质量许可证的条件
      属下述几种情况之一者,可办理临时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
      1.已经办理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手续,但尚未获得出口质量许可证,而外商急需的出口产品;
      2.企业首次出口或新开发的试销产品。
      (二)审批手续
      申请临时许可证时,企业向所在地商检局索取《出口机电产品临时质量许可证登记表》(见附表2)一式四份,填写后送所在地商检局。由所在地商检局在十五日内进行预审,认为企业具备基本的出口条件(有检验标准、必要的检测设备、产品安全性能合格)后送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产品归口厅(局)和直属商检局审批,并在十日内办理批准、登记备案并给予临时许可证号。
      (三)临时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管理
      1.临时许可证号编号规则。
      临时许可证号由四部分组成,即直属商检局的地方简称、产品大类代号(机(机械)、电(电子)、轻(轻工)、纺(纺织机械)、轧(冶金轧辊)、玩(玩具)等)、年号(公元年号之末尾两位数)、临时许可证号(三位数)。例如:京检机临(97001,即1997年北京商检局给予机械产品临时许可证第一号。
      2.临时出口质量许可证有效期。
      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临时出口质量许可证只能办理一次,临时出口质量许可证有效期内半年。
      3.凭临时出口质量许可证出口的产品申请报验时,商检机构必须按规定严格批批检验,保证出口产品质量。
      4.出口机电产品临时质量许可证不收费。
      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国家商检局和国家机电办。
      附表:1.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工作流程表
         2.出口产品临时质量许可证登记表

    附表1
              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工作流程表

    ┏━━━━━━━━━━━┯━━━━━━━━━━━━━━━━━━━━━━┓
    ┃申证企业名称     │                      ┃
    ┠───────────┼──────────────────────┨
    ┃产品名称       │                      ┃
    ┠───────────┼────┬────┬───────┬────┨
    ┃           │ 日期 │ 经手人 │  单位部门  │ 备注 ┃
    ┠───────────┼────┼────┼───────┼────┨
    ┃企业递交申请     │    │    │       │    ┃
    ┠───────────┼────┼────┼───────┼────┨
    ┃商检局抽封样     │    │    │       │    ┃
    ┠───────────┼────┼────┼───────┼────┨
    ┃企业送出样品     │    │    │       │    ┃
    ┠───────────┼────┼────┼───────┼────┨
    ┃检测单位收到样品   │    │    │       │    ┃
    ┠───────────┼────┼────┼───────┼────┨
    ┃出具检测报告     │    │    │       │    ┃
    ┠───────────┼────┼────┼───────┼────┨
    ┃收到检测报告     │    │    │       │    ┃
    ┠───────────┼────┼────┼───────┼────┨
    ┃完成工厂评审     │    │    │       │    ┃
    ┠───────────┼────┼────┼───────┼────┨
    ┃上报评审结果     │    │    │       │    ┃
    ┠───────────┼────┼────┼───────┼────┨
    ┃直属商检局报批    │    │    │       │    ┃
    ┠───────────┼────┼────┼───────┼────┨
    ┃收到报批材料     │    │    │       │    ┃
    ┠───────────┼────┼────┼───────┼────┨
    ┃审批发证       │    │    │       │    ┃
    ┗━━━━━━━━━━━┷━━━━┷━━━━┷━━━━━━━┷━━━━┛

    注:
      1.此表由各直属商检局印制随申请书一起运行,各个流程完成时间要准确填写并由经手人签字。
      2.流程中各环节时间规定:
      1)从企业正式递交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商检局完成抽封样。
      2)从封样之日起,企业在十五日内将样品寄给指定的检测单位或通知检测单位到现场检测。
      3)检测单位从收到样品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检测工作(特殊产品检测时间超过规定必须说明原因)并出具检测报告。
      4)由检测单位负责工厂条件评审的,检测单位在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后三十日内完成评审工作;由商检局组织工厂条件评审的,商检局从收到合格检测报告之日起在三十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5)工厂评审合格后负责评审的检测单位在七日内将材料报到商检局,负责评审的商检局在七日内完成审核、报批工作。
      6)发证机构在收到报批材料后二十日内完成审批、发证工作。
      3.各环节经手人要对前面的流程进行核查,注意掌握时间进程。

    附表2
              出口机电产品临时质量许可证登记表
                                   编号:

    ┏━━━━━┯━━━━━━━━━━━━━┯━━━━┯━━━━┯━━━━┓
    ┃企业名称 │             │    │    │    ┃
    ┠─────┼─────────────┴────┼────┼────┨
    ┃地  址 │                  │邮政编码│    ┃
    ┠─────┼─────────────┬────┼────┴────┨
    ┃电  话 │             │传  真│         ┃
    ┠─────┼─────────────┼────┼─────────┨
    ┃产品名称 │             │型  号│         ┃
    ┠─────┼─────────────┼────┼─────────┨
    ┃抽封样日期│             │送样日期│         ┃
    ┠─────┴─────────────┴────┴─────────┨
    ┃申请方陈述未能获证的理由:                     ┃
    ┃                                  ┃
    ┃                                  ┃
    ┃                     (签章)  年  月  日┃
    ┠──────────────────────────────────┨
    ┃所在地商检局审批意见:                       ┃
    ┃                                  ┃
    ┃                     (签章)  年  月  日┃
    ┠──────────────────────────────────┨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产品归口厅(局)审批意见:      ┃
    ┃                                  ┃
    ┃                     (签章)  年  月  日┃
    ┠──────────────────────────────────┨
    ┃直属商检局审批意见:                        ┃
    ┃                                  ┃
    ┃                     (签章)  年  月  日┃
    ┠────────┬─────────────────────────┨
    ┃临时许可证号  │                         ┃
    ┗━━━━━━━━┷━━━━━━━━━━━━━━━━━━━━━━━━━┛

    说明:
      1.企业向所在地商检局领取此表,填写清楚后,附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交所在地商检局。
      2.所在地商检局预审并提出意见后,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产品归口厅(局)和直属商检局审批。
      3.此表一式四份,由申请企业、所在地商检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产品归口厅(局)和直属商检局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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