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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海关总署监管司外经贸部贸管司关于配额产品、特定产品采用实用代码的通知国机综〔1998〕02号
    发布时间:1998-06-20 06:00:00  来源:  浏览:2239次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海关总署监管司
     外经贸部贸管司关于配额产品、特定产品采用实用代码的通知
     (国机综〔1998〕02号)

    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了《1998年机电产品〈配额产品目录〉和〈特定产品目录〉》(国经贸机〔1998〕3号)。为进一步提高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便于海关监管和报关自动化,保障进口统计的准确性,决定在办理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机电产品进口证明、发放进口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时采用《配额产品实用代码》、《特定产品实用代码》(见附件一,附件二)。
      《配额产品实用代码》、《特定产品实用代码》是在1998年机电产品《配额产品目录》和《特定产品目录》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同一税号项下不同产品实行不同税率、不同管理办法的情况,按照商品编码与目录产品一一对应的原则,将部分8位码拆分细化为9位、10位编码。实用代码中使用8位编码及使用9位、10位编码商品的前八位编码与目录商品编号、税则号完全一致;使用9位编码的第九位码主要用于区分不同的税率;使用10位编码的第十位码主要用于区分管理方式,即在前八位商品编号相同的情况下,通过第十位确定产品是属于配额产品(特定产品),还是属于登记产品。
      现将采用实用代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1月1日起,各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在办理配额产品和特定产品进口手续时,一律采用本文附件一、附件二的商品代码核发有关进口证明;外经贸部各发证机关在办理配额产品进口许可证时,一律按照此文附件一中所列产品代码核发配额产品进口证;各海关办理配额产品与特定产品的报关时,一律按照此文附件一、附件二所列的商品代码验放。
      二、对1998年1月1日以前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和“进口配额证明”,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逾期不再办理延期手续。
      附件一:配额产品实用代码(略)
      附件二:特定产品实用代码(略)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管理司
                     海 关 总 署 监 管 司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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