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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程序的通知厅规划字[2003]319号
发布时间:2003-06-25 06:00:00 来源: 浏览:1884次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程序的通知
(厅规划字[2003]319号)
部属各单位,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招商(集团)总公司、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中国路桥建设(集团)总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电产品进口工作的管理,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规范办事程序,部综合规划司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交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自2004年1月1日取消特定产品管理,2005年1月1日取消配额管理,自动进口许可管理仍将保留。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函告部综合规划司,以便修订时参考。
附件: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七日
交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程序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电产品进口工作的管理,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规范办事规则,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交通机电产品系指与交通建设、运输、管理直接相关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和仪器仪表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第三条 交通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以下简称部机电办)负责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口机电产品除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外,均应按本程序办理。
第五条 部直属单位(以下称申请进口单位)进口机电产品,向部机电办申请办理进口手续。
第六条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招商(集团)总公司、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中国路桥建设(集团)总公司(以下称申请进口单位)进口机电产品,可向相关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或部机电办申请办理进口手续。
第七条 非部直属单位进口机电产品,向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机构申请办理进口手续。
第八条 机电产品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即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进口许可。
国家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和公布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目录。
第九条 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实行配额管理;没有数量限制的称为特定机电产品,实行许可证管理。
第十条 申请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的程序
(一)申请进口单位向部机电办提供以下文件:
申请进口报告;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按照《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所需的文件。
(二)机电办承办人员对上述文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拟同意转报国家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机电办)申领《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的,报经处领导和主管司领导批准后,在《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上加盖交通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印章后送国家机电办。
第十一条 申请进口特定机电产品的程序
(一)申请进口单位向部机电办提供以下文件:
申请进口报告;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按照《特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所需的文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二)机电办承办人员对上述文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拟同意转报国家机电办申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的,报经处领导和主管司领导批准后,在《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上加盖交通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印章后送国家机电办。
第十二条 申请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的机电产品的程序
(一)申请进口单位向部机电办提供以下文件:
申请进口报告;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二)机电办承办人员对上述文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拟同意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报经处领导和主管司领导批准后,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十三条 上述机电产品若采用国际招标进口的,还应提供相应主管机构签发的《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或其他有效文件。
第十四条 申请进口单位在申请进口老旧船舶时,除按上述程序提供有关文件外,应同时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签署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对进口老旧运输船舶,应出具交通部签发的《交通部水路运输批件》或《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同时应严格执行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1年第2号令)的有关船龄标准。
第十五条 本程序由交通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IMPORT APPLICATION FORM OF MECHANICALAND ELECTRONIC PRODUCTS
┏━━━━━━━━━━━━━━━━━━━━┯━━━━━━━━━━━━━━━━━━━━┓
┃1.进口商 │3.经办人(进口用户签章) ┃
┃ Importer │Name of Operator(Stamp of consignee) ┃
┃ │电话 ┃
┃ │Telephone ┃
┠────────────────────┼────────────────────┨
┃2.进口用户 │4.进口用户所在地区(部门) ┃
┃ Consignee │Area/Department of Consignee ┃
┃ │ ┃
┃ │ 年 月 日 ┃
┃ │ Year Month Date ┃
┠────────────────────┼────────────────────┨
┃5.贸易方式 │8.贸易国(地区) ┃
┃ Terms of trade │ Country/Region of trading ┃
┃ │ ┃
┃ │ ┃
┠────────────────────┼────────────────────┨
┃6.外汇来源 │9.原产地国(地区) ┃
┃ Terms of foreign exchange │ Country/Region of origin ┃
┃ │ ┃
┃ │ ┃
┠────────────────────┼────────────────────┨
┃7.报送口岸 │10.商品用途 ┃
┃ Place of clearance │ Use of goods ┃
┃ │ ┃
┃ │ ┃
┠────────────────────┴────────────────────┨
┃A.项目类型:□基建项目 □技改项目 □其他项目 项目行业:□□ ┃
┠─────────────────────────────────────────┨
┃11.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H.S) 设备状态 ┃
┃ Description of goods Code of goods Status of equipment ┃
┃ ┃
┃ ┃
┠───────┬────┬────┬────────┬──────┬───────┨
┃12.规格、型号 │ 13.单位│14.数量 │ 15.单位( ) │16.总值( )│ 17.总值折美元┃
┃Specification │ Unit │Quantity│ Unit price │ Amount │ Amount in USD┃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总 计 │ │ │ │ │ ┃
┃Total │ │ │ │ │ ┃
┠───────┴────┴────┴┬───────┴──────┴───────┨
┃19.备 注 │进口用户所在地区(部门)意见:(签章) ┃
┃ Supplementary details │Area/Department of Consignees Notion(stamp) ┃
┃ │ ┃
┃ │ ┃
┃ │ ┃
┃ │ ┃
┃ │ ┃
┃ ├──────────────────────┨
┃ │受理日期 ┃
┃ │Date ┃
┗━━━━━━━━━━━━━━━━━━┷━━━━━━━━━━━━━━━━━━━━━━┛
说明:申请进口“单机”不需要填写第A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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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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