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国家产业(商品)贸易政策 > 机电产品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打印和发放工作机构变更的通知商机电发[2004]45号
    发布时间:2004-06-26 06:00:00  来源:  浏览:1816次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
    打印和发放工作机构变更的通知
    (商机电发[2004]45号)

      根据商务部机构职能和分工,原由商务部(机电司)负责签发的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证件打印和发放工作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移交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0月1日起,进口单位凭机电司出具的《机电产品进口证件领取凭证》、单位介绍信或领证人员身份证明到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领取商务部(机电司)批准的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
      二、2004年10月1日前由商务部(机电司)批准的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仍到商务部机电司(北京东长安街2号)领取。
      三、2004年9月30日商务部内部交接,暂停发证一天。
      四、从2004年10月1日起,凡向商务部申请机电产品进口的单位,应将书面申请材料递交至商务部(机电司)。
      请各机电办将上述事项通知进口单位。
      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隆福寺街99号
      联系电话:010-84095551 传真:010-84095124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